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裴某與尤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215)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1303民初1268號
原告裴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葉波、馬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尤某甲,農民。
原告裴某與被告尤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璐、被告尤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和被告婚姻基礎薄弱,相識戀愛時間短,草率結婚。婚后沒有建立感情,夫妻之間沒有共同語言。被告對家庭沒有責任心,不盡丈夫的責任,不履行父親義務,特別是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打罵我,導致我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我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若原告堅持要求離婚,需和我協商好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兒子的撫養,否則,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經他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經隨州市曾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尤某乙。婚后,原告在家照顧小孩,被告外出到上海務工,2008年3月,原告到上海同被告一起務工,2012年雙方回到隨州,后因家庭瑣事產生一些隔閡,2015年9月,原告再次到上海務工,被告外出到武漢務工,夫妻雙方關系淡化,婚姻關系出現裂痕,原告遂于2016年5月23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裴某與被告尤某甲婚前雖經他人介紹相識,但系自由戀愛,自愿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彼此也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雙方的分歧系夫妻之間缺少交流所致,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若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溝通、相互體諒,珍惜彼此間的夫妻感情,共同協商處理好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問題,其夫妻關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裴某要求與被告尤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裴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區支行,賬號: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紅艷
審 判 員 王 寧
人民陪審員 吳元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吳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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