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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黃梅民初字第00810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黃梅縣支行。
負責人周某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徐進夫,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石某某。
被告齊某某,系石某某之妻。
被告石某乙。
被告馮某某,系石某乙之妻。
被告石某丙,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黃梅縣濯港鎮丁字街村五組,身份證號42213019**09281**。
被告黃某某,系石某丙之妻。
被告石某丁。
被告李某某,系石某丁之妻。
被告石某戊。
被告徐某某,系石某戊之妻。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黃梅縣支行訴被告石某某、齊某某、石某乙、馮某某、石某丙、黃某某、石某丁、李某某、石某戊、徐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9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進夫,被告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某某、石某乙、馮某某、石某丙、黃某某、石某丁、李某某、石某戊、徐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2月27日,十被告自愿組成聯保小組向原告申請小額聯保貸款,并簽訂了聯保協議書,約定甲方(原告)可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50000元且聯保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不超過250000元內發放貸款,乙方自愿貸款提供連帶責任。原告根據聯保小組提交的材料與五對夫妻簽訂了借款合同并發放了貸款。2014年2月25日轉貸,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約定繼續以原聯保協議進行聯保。五對夫妻分別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50000元整,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年利率15.3%,十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寬限期10個月。貸款發放后前期被告正常付息,之后再也沒有支付利息。經多次催討,被告仍不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石某某、齊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9968.19元,利、罰息1178.63元;石某乙、馮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99.38元;被告石某丙、黃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675.50元;石某丁、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99.38元;石某戊、徐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67.50元。十被告相互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的營業執照及組織代碼證。擬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被告的借款申請書、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結婚證及借款合同;
3、借款及放款單;
4、被告聯保協議書;
5、被告領存折時的照片。
上述證據擬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和借款聯保事實,以及借款未還清的事實。
被告石某某對原告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石某某辯稱,我是當時只提交了個人資料,手續的辦理是石林去的,我對利息之類的情況完全不清楚。
被告石某某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
被告齊某某、石某乙、馮某某、石某丙、黃某某、石某丁、李某某、石某戊、徐某某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證據材料。
合議庭評議認為,因被告齊某某、石某乙、馮某某、石某丙、黃某某、石某丁、李某某、石某戊、徐某某拒不到庭,視其放棄質證權利。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予以采信。
依據上述證據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2013年2月27日,被告石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自愿組成聯保小組向原告申請小額聯保貸款,并簽訂了聯保協議書,約定甲方(原告)可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5萬元且聯保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不超過25萬元內發放貸款,乙方自愿貸款提供連帶責任。原告根據聯保小組提交的材料與被告石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簽訂了借款合同并發放了貸款。2014年2月25日轉貸,雙方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約定繼續以原聯保協議進行聯保。被告石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分別向原告申請借款人民幣50000元整,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年利率15.3%,相互承擔連帶責任,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寬限期10個月。如不能按期歸還本金,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貸款發放后前期被告正常付息,之后再也沒有支付利息。經多次催討,被告仍不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石某某、齊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9968.19元,利、罰息1178.63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石某乙、馮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99.38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被告石某丙、黃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675.50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石某丁、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99.38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石某戊、徐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67.50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十被告相互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聯保協議書條款明確,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示,手續完備且內容不違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依約發放了貸款給被告,但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石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償還借款本息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請應予支持;被告石某某稱其”當時只提交了個人資料,手續的辦理是石林去的,其對利息之類的情況完全不清楚”的辯解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由于被告齊某某、馮某某、黃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并不是本案借款合中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原告要求她們承擔還款責任和連帶還款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笫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笫十八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49968.19元,利、罰息1178.63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被告石某乙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99.38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被告石某丙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76.50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被告石某丁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99.38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被告石某戊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罰息2167.50元(算至2015年2月1日止)。限被告石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2015年2月1日后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的利、罰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一并付清;
二、被告石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對上述款項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黃梅縣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逾期未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198元,由被告石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黎 明
審判員 柯國華
審判員 趙 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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