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李某某、趙某某、續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610)
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澤民初字第1222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山西省澤州縣大東溝鎮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丹,山西潤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紅衛,山西潤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無業,住山西省晉城市城區。
被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河南省獲嘉縣人,住山西省澤州縣南村鎮。
被告續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山西省澤州縣某某鎮人,山西某某科技公司化工分公司職工,住山西省澤州縣巴公鎮。
委托代理人張麗萍,山西亞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趙某某、續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4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本院予以準許并于2014年11月3日移送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中心進行委托,該中心委托山西金誠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4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該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5年4月3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續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麗萍、被告李某某、證人劉某花、侯某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王某某訴稱,被告趙某某與被告續某某簽訂了修建房屋合同,由趙某某給續某某修建房屋,趙某某又將合同轉包給了被告李某某。2014年4月17日被告李某某雇傭原告等人到山西省澤州縣某某鎮府城村給被告續某某修建出檐走廊房屋。2014年5月11日原告在房頂上安裝水泥預制板時從房頂摔到樓下受傷,被120急救車送往晉煤集團總醫院急診室治療,經診斷:原告右橈骨遠端粉碎骨折、左眼鈍挫傷、結膜下出血、眶骨骨折、胸部外傷、多發肋骨骨折,由于病房沒有床位,兩天后原告又轉入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7天后出院。經診斷:原告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并血氣胸、頜骨骨折、右舟骨骨折。原告住院花去醫療費16128.96元。出院時,由于被告不再支付醫療費和其他賠償,原告只好先行支付1200元和醫院結了賬。出院后,原告又支出門診醫療費143元。原告現在雖然出院,但仍然不能干活。由于此次受傷,原告在經濟上和精神上均遭受了損失,由于賠償問題原、被告協商無果,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計70411.6元,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某辯稱,李某某給趙某某介紹了一個姓侯的人、一個姓王的人去某某鎮府城村建筑工地干活,姓王的又帶原告王某某去干活。趙某某說上預制板沒有人,讓姓侯的人、姓王的人和王某某上預制板,姓侯的人和姓王的人不同意給趙某某上預制板,李某某怕趙某某不給發工資就從中和解,按日給工人計算工資,王某某等三人才同意上預制板,王某某是上到房屋第二層預制板時摔下去的。李某某認為吊車是趙某某雇的,王某某摔下來時趙某某和王某某都清楚,雖王某某在醫院的醫療費是李某某拿工人的工資給支付的,但后來給工人發工資全是李某某拿自己的錢墊付的,趙某某應對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趙某某辯稱,2014年趙某某在某某鎮府城村承攬續某某房屋一座,以每平方米140元的價格轉包給了被告李某某。人員組織、工程技術質量、人員管理、工傷事故均由李某某負責,趙某某提供一切勞動工具和材料。趙某某并不認識原告王某某。2014年5月11日事故發生當天是在上預制板,原告王某某違反操作規程從樓上摔下受傷。李某某給趙某某打電話,趙某某到現場,并將王某某送到醫院。趙某某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支付了王某某的醫療費用等。所有工人工資已完全付清。王某某無任何理由起訴趙某某,法院應查明事實,以法律為準繩,還趙某某以公道。
被告續某某辯稱,續某某因房屋陳舊讓趙某某翻修,續某某和趙某某就工程量、價款都有約定,完全符合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作為承建方的趙某某與續某某是承攬關系,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而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謂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有明顯過錯,因我國法律現對類似修建續某某這樣的房屋并沒有要求必須有建筑資質,因此續某某不存在選任錯誤;原告王某某是怎樣到續某某處,怎樣受傷續某某根本不知,正如原告所講是別人雇傭的,因此原告起訴續某某毫無道理,續某某只針對趙某某,趙某某如何組織施工續某某并不管,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對續某某的訴請,判決續某某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王某某出示了以下證據:
1、原告當庭陳述續某某修建的房屋是二層半房屋。
被告李某某、續某某對證據1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2、證人侯某某當庭證明,2014年侯某某在某某公司干活時認識了李某某,李某某讓侯某某、老王及王某某去某某鎮府城村給趙某某干活幫忙,去的時候侯某某不知道是給誰修房,完工后才知道是給續某某修房。三人去時房屋已修了一層,三人本想包下來,但是價錢給的不合適,就沒有包,三人的吃飯都是趙某某管的,在沒給報酬的情況下趙某某非讓三人上預制板,按臨工計算報酬,三人只好上預制板,上到二層后王某某就摔了下去。后侯某某去找趙某某要工資,趙某某不朝侯某某,只朝李某某,后李某某給了侯某某工資。吊預制板的吊車是趙某某雇的,吊車不夠大、不夠長,需要人往前推一下預制板,才能把預制板放到合適的位置。
3、證人劉某花當庭證明劉某花和王某某是在一塊打工時認識的,李某某介紹劉某花、王某某去姓趙的人修建房屋的工地上干活,是姓趙的開車把劉某花等拉到府城的,劉某花只知道開車的姓趙,不知道名字。當給續某某修房時劉某花在大門外,侯某某說有人掉下去了,劉某花和一個叫小某的把王某某抬到了一邊,后小某又打了急救電話120。
原告、被告李某某對證據2、證據3無異議,被告續某某對證據2、證據3的質證意見是其對侯某某、劉某花所說的情況不清楚。
證據2、3能夠證明李某某把王某某介紹給了趙某某,王某某受被告趙某某雇傭給被告續某某修建房屋上預制板,在上預制板時,王某某從在建房屋二層摔下這一事實,對證據2、3本院予以采信。
4、證人李某當庭證明李某以前幫李某某做過工,李某不清楚王某某在工地出事的情況,李某某、侯某某讓李某去醫院照顧王某某,李某在醫院照顧了王某某20天。
5、原告當庭陳述原告住院期間,李某照顧了原告20天,李某的護理費是李某某出的,原告住院期間的生活費大部分也是李某某出的,李某走后,李某某又給了原告900元生活費。
原告、被告李某某、續某某對證據4無異議,被告李某某對證據5無異議,本院對證據4、5予以采信。
6、晉城某某集團總醫院病歷(復印件)10頁、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的病歷(復印件)13頁,欲證明原告于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13日在晉城某某集團總醫院治療情況,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6月28日在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情況。
被告李某某、續某某對證據6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7、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出院證1支,欲證明王某某經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臨床診斷為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并血氣胸、頜骨骨折、左腎結石。
被告李某某對證據7無異議,被告續某某有異議,稱原告的左腎結石與本案無關。
被告續某某對證據7的異議成立,對證據7中診斷的原告的左腎結石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7中的其他內容本院予以采信。
8、醫藥費收據6支、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病人住院費用清單25頁,欲證明原告用去醫療費16555.96元,其中原告自己支付了1627元,李某某出了多少錢王某某不清楚。
被告李某某、續某某對證據8有異議,李某某稱原告在醫院的費用全部都是李某某出的,續某某稱證據8中的1支單據沒有就醫人姓名,1支是復印件,3支是原告出院后的醫藥費收據,無醫生的醫囑。
證據8中2014年8月22日的13元醫藥費收據無就醫人姓名,本院對該支醫藥費收據不予采信,證據8中的其他醫藥費收據能夠證明原告在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用去醫藥費16128.96元、出院后用去醫藥費414元共計16542.96元,本院對證據8中的其他證據材料予以采信。
9、山西金誠司法鑒定中心(2014)臨(司)鑒字第1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欲證明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等級情況。
被告李某某對證據9無異議,被告續某某對證據9中的傷殘等級晉級有異議。
證據9能夠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情況,本院對證據9予以采信。
10、鑒定費發票1支,欲證明原告支出鑒定費1500元。
被告李某某、續某某對證據10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11、車票100支,欲證明原告支出交通費399元。
被告李某某對證據11無異議,續某某有異議,稱原告的交通費不屬實。
證據11能夠反映原告交通費的支出情況,本院對證據11予以采信。
12、常住人口登記卡3頁、澤州縣大東溝鎮范莊村村民委員會證明1份,欲證明原告王某某的母親系司某某,司某某有四個子女。
被告李某某對證據12無異議,被告續某某對證據12中的常住人口登記卡無異議,對證明有異議,稱證明中王某某的出生日期是19**年**月**日,與本案原告相差10歲,證明中的王某某不是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某。
被告續某某對證據10的異議成立,本院對證據10中澤州縣大東溝鎮范莊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不予采信,對常住人口登記卡予以采信。
13、診斷書1份、X線透視檢查請求單1份,欲證明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被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為右橈骨骨折,多根肋骨骨折伴血氣胸,頜骨骨折,該院建議原告王某某避免重體力勞動,工休鍛煉三個月,定期復查;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在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了X線透視檢查,檢查結果為右橈骨骨折,內固定架固定術后,對位對線尚好,外可見骨痂形成。
被告李某某、續某某對證據13中2014年8月15日的X線透視檢查請求單無異議,對2014年8月29日的診斷書有異議,稱該診斷書沒有說需要拍片。
證據13能夠證明原告王某某出院后的治療情況,本院對證據13予以采信。
庭審中被告李某某出示了以下證據:
14、李某某當庭陳述,李某某沒有與趙某某簽訂轉包合同,趙某某只是讓李某某給趙某某找人壘磚,壘磚是包給李某某了,壘一塊磚3角錢,趙某某沒有包給李某某上預制板,后來李某某與趙某某協商上預制板,工人工資由趙某某支付,由李某某向趙某某要上工資給工人支付。
原告對證據14的質證意見是:是李某某讓原告去建筑工地上干活的,李某某與趙某某如何約定的原告不清楚,工資是和李某某要。
證據14與證據2、3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對證據14予以采信。
15、李某某當庭陳述當時李某某、趙某某不知道原告的名字,只知道原告叫老王,原告摔下來后才知道原告叫王某某。
原告對證據15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庭審中被告續某某出示了以下證據:
16、建房合同1份,欲證明2014年3月15日續某某和趙某某簽訂建房合同,趙某某為續某某修建二層半的房屋,雙方約定續某某的舊房拆除和修建工程由趙某某承攬建設,續某某與趙某某不存在雇傭關系,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大小事故均由趙某某負責。
原告對證據16有異議,稱證據16對原告無約束力,續某某承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趙某某修建房屋,證據16系無效合同,證據16中的免責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續某某不能免除責任,證據16不屬于承攬合同。
原建設部于2005年5月9日公布、2005年7月1日實施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低層住宅是指一層至三層住宅,而修建低層住宅目前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必須有建筑資質,故原告對證據16的異議不成立,本院對證據16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的自認及可采信的證據,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被告續某某和被告趙某某簽訂建房合同,趙某某為續某某修建二層半的房屋,雙方約定續某某的舊房拆除和修建工程由趙某某承攬建設。2014年4月17日,被告李某某把王某某介紹給趙某某。在趙某某給續某某修建房屋的過程中,壘磚由李某某承包,被告趙某某雇傭原告王某某等上預制板。2014年5月11日原告王某某在房頂上安裝水泥預制板時摔到樓下,被送往晉城某某集團總醫院治療。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13日在晉城某某集團總醫院治療,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6月28日在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原告王某某在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用去醫藥費16128.96元(其中王某某本人支付了1200元,其他醫藥費是由李某某支付還是由趙某某支付,李某某、趙某某各執一詞,因趙某某未到庭,本院對其他醫藥費是由李某某支付還是由趙某某支付不作確認),出院后王某某用去醫藥費414元。王某某住院期間,由被告李某某雇傭案外人李某護理了王某某20天,李某的報酬由李某某支付。李某不護理王某某后,李某某給了王某某900元。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經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復查,該院建議原告王某某避免重體力勞動,工休鍛煉三個月,定期復查。經山西金誠司法鑒定中心2014年12月10日鑒定,原告王某某因高處墜落致傷,其:1、左眼眶外側壁骨折,構成十級傷殘;2、左側顴弓骨折,構成十級傷殘;3、左側第5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4、左側第6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5、右側第4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6、右橈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其六項十級傷殘晉升一級為九級傷殘。因本次事故,原告王某某支出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399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作為被告趙某某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從房屋跌落,作為雇主的被告趙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在王某某上預制板時并未雇傭王某某,對王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續某某讓被告趙某某拆除、修建續某某的房屋,續某某與趙某某之間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無證據證明被告續某某存在上述過失,故被告續某某對原告王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但王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某某有被扶養人,對王某某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趙某某稱其將承攬續某某的修房工程轉包給了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違反操作規程作業,李某某承認其承包了壘磚工程,對李某某承包壘磚工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趙某某的其他主張,除趙某某本人陳述外,無其他有效證據佐證,對趙某某其他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的損失為:1、醫療費1614元(1200+414=161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900元(參照山西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計算,王某某住院4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49=4900元);3、營養費2450元(按每天50元計算,王某某住院4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49=2450元);4、護理費1283.02元[參照山西省2014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7476元計算,王某某住院49天,案外人李某護理20天,李某的報酬已由被告李某某支付,故王某某的護理天數為29天,護理費為27476÷365×29=2183.02元;原告王某某出院后被告李某某又支付王某某900元,該900元可抵消護理費,則王某某應得護理費為1283.02元(2183.02-900=1283.02元)];5、交通費399元;6、誤工費16496.39元(參照山西省2014年農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9661元計算,王某某從2014年5月11日住院治療,2014年8月29日經晉城市第二人民醫院復查,該院建議原告王某某工休鍛煉三個月,則王某某的誤工時間應從2014年5月11日起計算至2014年11月29日,誤工天數為203天,誤工費為29661÷365×203=16496.39元);7、殘疾賠償金28616元(按照2014年度山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154元計算20年,王某某九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7154×20×20%=28616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9、鑒定費1500元,共計64258.4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療費16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00元、營養費2450元、護理費1283.02元、交通費399元、誤工費16496.39元、殘疾賠償金286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64258.41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擔61元,被告趙某某承擔63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軍會
審 判 員 閆慧琴
人民陪審員 石 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來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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