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邱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762)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鄂隨縣刑初字第00136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某,司機。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月5日被隨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2013年8月2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并釋放。
辯護人龔海濱,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以隨縣檢刑訴(2013)0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公訴人萬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害人的親屬所提出的肇事責任人、民事索賠等問題,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鄂隨縣刑初字第00136號《刑事裁定書》,對該案中止審理?,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邱某駕駛鄂S×××××大型普通客車,沿316國道由隨州市區往襄陽市方向行駛。上午8時許,當被告人邱某駕車行至316國道1317KM+800M路段(即隨縣唐縣鎮客運站處)時,被告人邱某將車輛向左轉彎時,與對向周某駕駛的鄂S×××××兩輪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周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歿年28歲)的重大交通事故。
隨縣公安局法醫學鑒定書鑒定,受害人周某系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邱某駕駛機動車,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無事故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邱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下列經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1、證人高某、徐某、陳某的證言;2、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繪制的現場勘查圖、拍攝的現場照片、作出的隨公交認字(2013)第00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被告人邱某、被害人周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4、隨縣公安局出具的關于《犯罪嫌疑人邱某查獲的情況說明》;5、隨縣公安局隨縣公法交鑒字(2013)第032號法醫學鑒定書;6、被告人邱某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辯解。
本案在中止審理期間,經本院多次主持調解,被告人邱某與被害人周某的親屬雙方就民事賠償事宜于2014年5月8日達成賠償協議,主要內容為:由被告人邱某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100000元整(含原已支付20000元)。其余損失,由受害人親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由肇事車輛投保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人邱某在自己承擔的賠償款10萬元履行完畢后,被害人親屬已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予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邱某從輕處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委托隨縣綜治委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被告人邱某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社區矯正單位調查后,出具了《邱某適用非監禁刑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認定:被告人邱某此次犯罪前的社會活動中表現較好,具備較好的非監禁刑監管條件,符合適用非監禁刑的條件,被告人所在村委會及其家庭成員也愿意接受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后的監管。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侵犯了道路交通運輸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備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之量刑情節;被告人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了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使被告人又具備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之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所具備的量刑情節,決定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同時,根據社區矯正單位審前社會調查結論,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張云成
審 判 員 晏貴先
代理審判員 劉莉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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