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某與宦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284)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雨城民初字第2224號
原告: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浩,四川同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宦某某之妻。
被告: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
法定代表人:曾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蒼溪縣。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宦某某、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浩、被告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被告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訴稱:2014年2月26日,被告宦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川T17***號中型普通客車,由雨城區大南街往雨城區人民路方向行駛,行駛至雨城區城后路294號外左轉彎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原告駕駛并搭乘張淑蓉的電動車尾部相撞,造成原告及張淑蓉(已另案起訴)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宦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和張淑蓉不負此次交通事故責任。
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雅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并于2014年3月20日好轉出院。出院診斷:多處皮膚軟組織擦挫傷。出院醫囑:1、門診隨訪問;2、休息4周。原告在住院治療期間產生醫療費5775.59元(被告宦某某已墊付)。川T17***號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宦某某。該車掛靠在被告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處經營,并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故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誤工費4110元、護理費23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717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宦某某、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宦某某、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認原告所主張的本案事實。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為準。
被告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承認原告所主張的本案事實。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應按照原告和交通事故中另一傷者張淑蓉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原告出院后醫囑休息天數與其實際傷情不符,誤工時間只應為住院時間23天,護理費計算標準應為80元/天。
本院認為:被告宦某某、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承認原告董某某所主張的本案事實,對原告董某某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宦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川T17***號車掛靠在被告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處經營,并在被告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董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另一被侵權人張淑蓉同時起訴,本案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應按照原告宦某某和張淑蓉的損失比例確定。不足部分由被告宦某某和被告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主張原告的損失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主張原告醫囑休息時間與實際傷情不符,不予認可,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具體賠償項目及數額,本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如下審定:
1、醫療費,根據原、被告認可的金額確定為5775.59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標準確定為20元/天,天數為已住院天數23天。20元/天×23天=460元;
3、護理費,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酌情確定為80元/天。護理人員為一人。護理期限為住院天數。80元/天×23天=1840元;
4、誤工費,誤工時間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為80.59元/天,三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定。80.59元/天×(23+28)天=4110元;
5、交通費,根據本案實際,酌情確定為100元;
原告董某某以上損失合計12285.59元。
庭審中,鑒于董某某與張淑蓉之間系婆媳關系,張淑蓉明確表示不按照二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處理董某某的損失費用。故扣除被告宦某某墊付的醫療費5775.59元后,應由被告中華財險雅安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董某某6510元。
被告宦某某墊付的醫療費,可自行向保險公司理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某某6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宦某某、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此款原告董某某已預交,在本案執行時,由被告宦某某、雅安市鴻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原告董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吳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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