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594)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雨城刑初字第122號
公訴機關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資陽市,漢族,農民,現住雅安市雨城區。系死者楊甲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乙,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資陽市,漢族,住雅安市雨城區。系死者楊甲之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資陽市,漢族,現住雅安市雨城區。系死者楊甲之次子。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張仕貴,雅安市雨城區河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縣,藏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康定縣。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康定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縣西大街*號。
負責人熊某某,職務經理。
訴訟代理人陳浩,四川同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雅雨檢公訴刑訴(2015)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任某某、楊乙、楊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露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任某某、楊乙及訴訟代理人張仕貴,被告人王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康定支公司(以下簡稱康定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陳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26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川V11***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沿S350線由雨城區草壩鎮向姚橋鎮方向行駛至S350線330KM+100M處左轉彎時,與其對向直行的被害人楊甲駕駛的川TP4***本田普通兩輪摩托車碰撞,造成楊甲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甲無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由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請求判令被告人康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三原告死亡賠償金48762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163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交通費600元、誤工費375元、護理費600元、車輛修理費2000元,鑒定費863元,共計73844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某賠償。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提出川V11***車輛在康定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自己給付了醫療費41852元、喪葬等費用50000元,請求在本案一并處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康定保險公司辯稱:被害人楊甲系農村居民戶口,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鎮,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任某某并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有一成年女兒應對其盡贍養義務,其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支持;護理費過高,無雙人護理的證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費不在賠付范圍。被告人王某某墊付的醫療費應當扣除保險合同中約定自行承擔的部分,支付的喪葬費等費用50000元,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喪葬費為22848.5元,扣除后剩余部分用于抵扣其他項目的賠償金。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川V11***重型貨車,由雨城區草壩鎮向姚橋鎮方向行駛,行駛至雨城區姚橋鎮長河壩岔道口處左轉彎時,與其對向直行的被害人楊甲駕駛的川TP4***兩輪摩托車碰撞,造成楊甲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楊甲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時報警并撥打“120”,在現場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已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等費用50000元、墊付醫療費41852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的川LV11***重型貨車在康定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王某某具有駕駛資格,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任某某系被害人楊甲之妻,其幼患“小兒麻痹癥”,遺留后遺癥,經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害人楊甲與妻子任某某生育子女二人,長女楊乙已成年,次子楊某某生于20**年*月*日。2012年10月,被害人楊甲在雨城區草壩鎮購買1套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家庭主要生活來源為楊甲務工收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后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公訴機關提交的受案登記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22接警記錄、身份證明、當事各方基本情況、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死亡通知書、收條、扣押物品清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雅安雅正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四川正剛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司法檢驗報告書、尸體處理通知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殘疾證、結婚證、房產證、暫住證、授權委托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注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維修費票據、雅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雨城區草壩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雅安市金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雨城區草壩鎮中心小學證明、安岳縣共和鄉人民政府、共和鄉石井村村民委員會、安岳縣興隆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證明、安岳縣共和鄉石井村村民委員會、安岳縣興隆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證明;被告人王某某提交的機動車保險抄單、醫療費票據、收條。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等費用50000元、墊付全部醫療費用41852元,具有一定的悔罪態度,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楊甲死亡,依法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及原告人在雨城區草壩鎮購買商品房居住,以被害人務工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原告人要求賠償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金額的請求成立,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屬附帶民事賠償范疇,應予駁回。結合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提交的證據,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確定為:醫療費41852元、喪葬費45697÷12×6=22848.5元、死亡賠償金24381元/年(20年+18027元/年(8年(2人+18027元/年(20年(0.6(2人=667890元、車輛修理費2000元、護理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交通費600元、誤工費375元、勞動能力鑒定費740元,共計736965.5元。鑒于事故車輛在康定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康定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給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某承擔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任某某、楊乙、楊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736965.5元,扣除被告人王某某已給付91852元,由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康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直接賠付122000元,余款523113.5元按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理賠后給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某承擔,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宋海坤
人民陪審員 謝爾興
人民陪審員 杜向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方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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