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與劉某、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165)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隨縣民初字第00343號
原告蔡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蔡某。代理權限:參與訴訟、調解、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代收法律文書、代領執行款。
委托代理人潘宏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居民。
被告徐某,居民。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孝感市天仙路福星城*號。
負責人賀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雷驍、袁泉(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劉某、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世文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潘宏成,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雷驍、袁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3日,被告劉某駕駛號牌為鄂K×××××號小型轎車沿333省道由三里崗鎮往劉店方向行駛,當車行至1KM+900M處時,與我駕駛的雅馬哈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我受傷、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查,被告劉某駕駛的鄂K×××××號小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不計免賠險。此事故的發生給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我的經濟損失32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證明目的:原告的身份信息。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目的: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劃分、當事人及肇事車輛的基本情況。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證據三:隨州市中心醫院、隨縣三里崗鎮衛生院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書、醫療費票據及病人費用明細。證明目的: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在醫院就診治療的事實,原告受傷后所支出的醫療費用為10911.22元。
證據四:隨州市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和鑒定費發票。證明目的:原告誤工時間為120日、護理時間為30日、原告支出法醫鑒定費750元。
證據五:交通費發票。證明目的:原告受傷后因就醫支出交通費560元。
證據六:原告駕駛證和中鐵大橋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證明。證明目的:原告在事故發生前一直從事司機工作,誤工費應當按照2014年交通運輸行業標準計算。
證據七:摩托車維修發票、維修清單、車輛合格證、保險單、營業執照、照片。證明目的:原告摩托車受損后的維修費用2913元。
證據八:車輛登記信息及保險單。證明目的:鄂K×××××號肇事車輛登記信息及投保情況。
被告劉某、徐某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屬實,鄂K×××××號小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不計免賠險,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由法院核定,我公司同意在法庭分清事故責任和無免賠事由的前提下,按保險條款約定,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原告合法的經濟損失,我公司不承擔本案鑒定費和訴訟費。
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八,經質證,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無異議,被告劉某、徐某未到庭質證,是其對權利的放棄。對上述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五、六、七,經質證,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提出異議,對上述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原則,根據雙方質證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原告方證據:⑴證據五即交通費票據560元,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提出異議,認為交通費過高。本院根據原告傷情、治療往返次數、里程、交通費票據及乘坐的合理交通工具,對原告請求的交通費,經本院綜合考慮,酌定原告的交通費為500元。⑵證據六即原告駕駛證和中鐵大橋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證明。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對證據六的證明目的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請求按湖北省交通運輸業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費的證據不足。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系農村戶口,在庭審中,原告未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證明,證據六無法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于交通運輸行業,也不能證明原告長期從事交通運輸行業,對證據六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根據原告戶口性質,其誤工費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3693元標準計算,原告誤工費損失為23693元÷365天×120天=7789.48元。⑶證據七即摩托車維修發票(金額2913元)、維修清單、車輛合格證、保險單、營業執照、照片一組,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摩托車車損沒有評估,對該項損失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認為,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機動車損失較小。如果所有的受損機動車,不管損失大小,均要求受害人到物價部門或鑒定機構定損,必然導致受害人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將受損機動車從事故發生地運送到物價部門或鑒定機構定損,擴大了受害人的損失。在農村,受害人為了降低訴訟成本,直接將機動車就近運送到修理部門修復,無需評估。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七,均能反映原告的摩托車受損的事實,但原告請求的修理費明顯過高,綜合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本院酌定為2000元。
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對原告請求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法醫鑒定費無異議。
經庭審調查、舉證、質證和辯論,本院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如下:
2014年11月3日,被告劉某駕駛號牌為鄂K×××××號小型轎車沿333省道由隨縣三里崗鎮往劉店方向行駛,8時50分許,當車行至1KM+900M處時與對向原告駕駛的雅馬哈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派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認為被告劉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因操作不當行至路左邊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同年11月15日作出第021411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后在隨縣三里崗鎮中心衛生院、隨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0天,同年11月12日出院。2015年2月4日,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受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二中隊委托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法醫鑒定,(2015)醫鑒字第03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主要損傷為左髕骨骨折、頭皮裂傷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鑒定意見:⑴蔡某某的損傷未構成傷殘;⑵從受傷之日起治療休養120天、一人護理30天;⑶醫療費以臨床治療實際發生為準。2015年3月13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擔其受傷后的各項經濟損失32000元。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
另查明,被告劉某駕駛的號牌為鄂K×××××號小轎車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法定車主為被告徐某。鄂K×××××號小轎車于2014年1月14日以被告徐某為被保險人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月18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17日24時止;交強險責任限額分別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5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
還查明,原告系農村戶口,其于2004年6月取得駕駛資格后一直從事開車職業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和《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分別核定為:醫療費10911.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天×50元/天=350元(實際住院10天,原告只請求7天)、誤工費23693元÷365天×120天=7789.48元、護理費26008元÷365天×30天=2137元(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公布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6008元標準計算)、鑒定費750元、交通費500元、車損2000元,合計24437.66元(注:護理費金額的零頭,當事人已放棄)。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劉某駕駛的鄂K×××××號小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尚屬保險期限之內,故原告的經濟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在交強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內支付原告的醫療費10000元、在交強險相應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內支付原告賠償金10426.48元(其中誤工費7789.48元、護理費2137元、交通費500元)、在交強險相應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支付原告車損2000元,三項合計22426.48元。原告下余經濟損失即24437.66元-22426.48元=2011.18元(交強險限額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劉某駕駛的鄂K×××××號小轎車與原告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被告劉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分責的標準,對原告受傷后下余的經濟損失2011.18元,被告劉某應按全部責任即100%的比例予以承擔。因被告劉某駕駛的鄂K×××××號小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險,故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金2011.18元。
綜上所述,被告平安財險孝感支公司在交強險之醫療費用項下1萬元限額內支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在交強險之死亡傷殘賠償金項下11萬元限額內支付原告賠償金10426.48元、在交強險相應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支付原告車損2000元,上述三項合計22426.48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限額內支付原告賠償金2011.1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蔡某某賠償金22426.48元。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限額內支付原告蔡某某賠償金2011.18元。
三、駁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判決的賠償金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區分理處,賬戶: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周世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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