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綿陽某某通信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王某某勞動爭議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813)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江油民初字第5350號
原告綿陽某某通信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綿陽市。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包建文,四川春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羌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住北川羌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唐榮武,安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綿陽某某通信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通信公司)與王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建文,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榮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被告遂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經仲裁審理后,江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認為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成立。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依法起訴來院,要求確認原、被告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不成立。
被告辯稱:江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的裁決是正確的,依法應予維持,且原告未在15日內起訴,已超過了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系一家專業從事通訊器材及配件銷售,線路維修技術服務的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陳某某。2013年4月20日,成都市稷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甲方)與陳某某(乙方)簽訂了《光纜線路建設工程合作協議》。依據該協議,甲方將四川聯通WCDMA網(二期)鐵路專項工程(紅線外)的光纜鋪架工程交由乙方具體實施。之后陳某某找到曾經與其有過往來的王進勝,讓王進勝召集人員具體實施架線作業。王進勝遂邀約了包括被告在內的7名人員,報酬以所完成的工作量,由王進勝負責結算后發放給被告等人。2013年5月17日開始架線作業,2013年5月23日,被告在江油市雙河鎮分水嶺村架線時被高壓線擊落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向江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成都市稷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的勞動關系。2014年8月18日,江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3)344號仲裁裁決,確認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成立。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收到裁決書,并于2014年10月8日起訴來院,要求確認原、被告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不成立。
本院認為,首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收到仲裁裁決書,于2014年10月8日起訴來院,被告答辯稱原告未在法定期間提起訴訟,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我國《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狹義的勞動關系,它不僅要求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兩方主體適格,還就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作了規定。勞動關系是有著人身依附的特殊法律關系,在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勞動者應當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并接受管理和領導。本案被告應王進勝邀約在工地上務工屬實,在此期間因工受傷亦屬實,但被告在工地上勞動勿需遵守原告公司的規章制度,接受原告公司領導和管理,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被告所提供的是勞務,與接受勞務一方形成的應當是勞務關系,被告在從事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不是勞動法所調整的范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綿陽某某通信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勞動關系不成立。
本案收訴訟費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 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梅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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