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申請執行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6-09-27閱讀量:(1764)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6)川2081執770號
申請執行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張明全,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申請執行人郭某某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簡陽市人民法院(2015)簡陽民初字第363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案款義務。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院(2016)川2081執770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繼續執行債權。再次提出執行申請時,應當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朱世忠
審 判 員 鐘 山
代理審判員 陳軍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楊家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