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戢某某與毛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7閱讀量:(1671)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簡陽民初字第1766號
原告:戢某某,女,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李芹斌,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毛某甲,男,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馬文清,簡陽市石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戢某某訴被告毛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不能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毛某甲送達應訴的相關法律文書,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芹斌、被告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文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戢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3月2日登記結婚,2009年*月*日生育一子毛某乙。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發生吵鬧,雙方各自分開居住已一年多,致夫妻關系不睦,故訴請判令:1、與被告離婚;2、婚生子毛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被告毛某甲辯稱:對雙方登記結婚、生育子女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有14萬元的存款,4萬元的債務,雙方有一些矛盾,但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3月2日登記結婚,2009年*月生育一子毛某乙?;楹笊钪须p方因家庭瑣事偶爾會發生糾紛。
以上事實,有原的身份證、被告的戶籍證明,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戢某某與被告毛某甲已結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雖然雙方有一些矛盾,但并未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采取妥當的處理糾紛的方式方法,雙方是能和好如初的。且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戢某某與被告毛某甲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紹華
人民陪審員 茍廷全
人民陪審員 劉 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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