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伍某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9閱讀量:(1505)
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1122民初字第01197號
原告伍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馮源、張茜茜,甘肅襄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莫建新,甘肅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伍某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源、張茜茜、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建新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1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5月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甲,20**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原告與2015年9月6日向隴西法院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從判決后被告對孩子不聞不問,沒有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現再起訴離婚。請求:1、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堅決要求和被告離婚;2;兩個孩子均由我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每月負擔2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于隴西縣東大街827臺家屬樓房產歸原告所有,存款與轎車歸被告所有。
被告辯稱:從利于孩子成長方面我不同意離婚;如果原告堅持離婚,我要求撫養一個孩子,各自承擔撫養費;如果原告不愿意撫養,我愿意撫養兩個孩子,撫養費由我承擔;19萬元存款、二手本田雅閣轎車(現在約值7萬元),同意平均分割;房屋為我婚前財產,歸我個人所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5月24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李某甲,20**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隴西法院提出離婚,(2015)隴民一初字第385號民事判決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生活。2016年5月13日原告再次起訴離婚。
另查明:鞏昌鎮東大街安居工程二號綜合樓二單元602室屬被告單位團購福利房,在原、被告結婚時已經裝修使用。原、被告共同財產有:存款19萬元,二手本田雅閣轎車一輛(現在約值7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身份證、結婚證、購房款收據、房產證、(2015)隴民一初字第385號判決書、甘肅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八二七臺證明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生有兩個女兒,均應珍惜這份婚姻。但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生活。現原告第二次提出離婚,可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應予以支持。長女李某甲年滿十歲愿意隨其母生活,次女李某乙自原、被告鬧矛盾以來一直隨原告生活,改變撫養環境不利孩子健康成長,故原告請求兩個孩子由其撫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審后提出只要求被告承擔次女李某乙一個孩子的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起訴時主張的房屋,被告辯稱系婚前個人財產,原告亦放棄分割,對被告就個人財產的辯稱,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伍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長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由原告伍海英撫養,被告李某每月負擔次女李某乙撫養費1000元(自2016年8月起至2032年7月)。
三、被告給付原告共同財產存款130000元,共同財產二手本田雅閣轎車一輛(現在約值7萬元),存款60000元歸被告所有。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繳納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保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劉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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