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08閱讀量:(1380)
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威高民初字第1295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劉斐斐,山東凌云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
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焦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斐斐、被告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威海市環翠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張某乙。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責任感,在其懷孕及坐月子期間經常喝酒沒有對原告悉心照料,孩子出生后,被告對孩子不聞不顧,沒有盡到做父親的義務。雙方感情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
被告張某甲辯稱,雙方相戀三年后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后感情也很好,在原告懷孕及哺乳期間其一直細心照顧原告,雖對孩子表現的不夠關心,但其非常疼愛孩子,今后將更多的將愛表現出來。其因身體原因不能喝酒。故原告所述情況均可改善,其與被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相戀三年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張某乙。原告以與被告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等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否準予離婚,應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結合到本案,雙方相戀較長時間后結婚,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子女,應認定雙方婚姻基礎較好,期間發生的爭吵矛盾并非不可調和,雙方的婚姻應以維持為宜。原告主張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證據不足,其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焦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畢穎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