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寧某與威海某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08閱讀量:(1546)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威環民初字第1430號
原告寧某。
委托代理人楊玉林,山東東方未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威海某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環翠區張村鎮普陀路**號。
法定代表人韓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職員。
原告寧某與被告威海某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褚衍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某之委托代理人楊玉林、被告威海某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寧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1月4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12年10月30日前,但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才具備交房條件,逾期365天。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10715.82元。
被告威海某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承認違約事實,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異議,同意按照一年時間計算違約金。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4日,原、被告簽訂威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原告購買了被告開發的位于威海市環翠區姜南莊嘉祥景苑*號樓*室房屋,總房款為293584元。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2年10月30日前將單體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逾期需按每日總房款萬分之一標準支付違約金。原告按約交付房款,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2015年5月19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處理。庭審中,被告對該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沒有異議,原、被告均同意違約金按照365天計算。
以上事實,有商品房預售合同等書證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信守履行該合同之約定。現被告逾期交房,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雙方均無異議,即按照合同約定每日總房款293584元的萬分之一計算。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天數雙方均同意按照365天計算,予以照準,故相關違約金應為10715.82元。綜上所述,原告之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威海某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寧某逾期交房違約金10715.8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元,由被告威海某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褚衍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譚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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