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柯某與楊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1閱讀量:(1654)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303民初291號
原告柯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徐祖群,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中路8號榮華公寓A402室)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甲。
原告柯某訴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慧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祖群、被告楊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柯某訴稱:我與被告楊某甲于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并戀愛,××××年××月××日生育一女楊某乙,××××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一子楊某丙。2012年年底,被告楊某甲開始對我產生猜忌,出現矛盾。我為了生存外出打工,不久回來后我們開始分居至今。我多次向被告楊某甲提出協議離婚,被告楊某甲總是拖延不予辦理。現我和被告楊某甲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判令女兒楊某乙隨原告生活,兒子楊某丙隨被告生活,雙方之間互不承擔小孩撫養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15萬元);4、被告楊某甲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被告楊某甲辯稱:2012年之前,我和原告柯某夫妻感情還可以,2012年之后因為一些事情,雙方產生了一些矛盾,我的確也有做的不對的地方,我在家做了很多家務活并且照顧孩子,我也不去娛樂場所、不打牌,我覺得我為了這個家也付出了不少。我不同意離婚,為了孩子,我愿意改正錯誤,以后和原告柯某好好過。
經審理查明:原告柯某和被告楊某甲于2003年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生育一女楊某乙,××××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一子楊某丙。夫妻雙方結婚初期感情尚可,2012年之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吵架,導致夫妻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F原告柯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楊某甲離婚,雙方協商未果,故而成訴。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有原告柯某提交的婚姻檔案證明在卷佐證,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夫妻雙方應當互相扶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原、被告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了一定的矛盾,但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已結婚十一年之久,也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需要承擔更重要的家庭和社會責任,且被告楊某甲表示以后會改正缺點,也有共同生活的愿望,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柯某應當再給被告楊某甲一次機會,故對原告柯某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雙方能夠珍惜此次來之不易的機會,夫妻雙方切實做到互相扶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柯某和被告楊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周 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張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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