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廖某某訴歐陽某某等人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2閱讀量:(1728)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809號
原告廖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資興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段偉明,系湖南方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歐陽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郴州市北湖區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郴州市北湖區人,住湖南省郴州市,系被告歐陽某某之夫。
以上兩被告委托代理人陽倩,系湖南天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湘陰縣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祁東縣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張某某之妻。
原告廖某某訴被告歐陽某某、李某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依法追加被告張某某、劉某某參加本案訴訟。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偉明、被告歐陽某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陽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某某訴稱:2012年7月3日上午8時許原告步行經過郴州市燕泉北路*號門面(紅宇家紡店)時,被裝飾在該店門外屋檐頂上的廣告牌脫落砸傷,被送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胸椎骨折、頸椎病,腦震蕩,頭皮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鑒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該廣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系被告歐陽某某、李某,應直接向原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有其他責任人,被告在賠償后可向其他人追償。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歐陽某某、李某以及追加被告張某某、劉某某賠償原告廖某某因物件脫落、墜落導致的各項人身損害賠償款合計134173.7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廖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舉出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擬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證據二:常住人口登記卡。擬證明原告是城鎮居民,曹某甲系廖某某之母,1950年1月25日生,無勞動能力及其它生活來源,依靠包括廖某某在內的三名子女及其夫廖烈昌生活,住郴州市資興市鯉魚江鎮永豐路居委會A組永豐路1號;唐某乙系廖某某、唐某甲之子,2001年9月18日生,城鎮居民。
證據三:(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518號判決書。擬證明被告的身份、訴訟主體資格、損害發生的事實經過、損害事實、追償事實。
證據四:原告住院費用清單。擬證明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證據五:原告住院病歷。擬證明傷情,損害后果,治療經過,醫囑等損失計算依據。
證據六: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擬證明構成九級傷殘。
證據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
證據八:受聘診所執業機構許可證。
證據九:原告聘書。
證據七、八、九擬證明原告從事醫療行業,存在誤工損失,應按衛生行業收入標準計算誤工損失。
證據十:企業注冊登記資料。證明郴州市紅宇家紡店是歐陽某某所有的。
被告歐陽某某、李某辯稱:原告受傷系因被告張某某、劉某某安裝缺陷的廣告牌發生垮塌所致,故本案應當由被告張某某、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其他受害人提起的訴訟已經法院判決,責任的劃分是張某某、劉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歐陽某某、李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訴訟請求中的有些費用無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歐陽某某、李某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被告歐陽某某、李某為支持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裝修費用收據。
證據二:裝修設計圖紙。
證據三:質量保證。
證據四:(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518號判決書。
證據一至證據四擬證明砸傷原告的廣告牌系被告張某某所制作安裝,并對該廣告牌出具質量保證,承諾對廣告牌引起的安全責任由其全部承擔,本案原告所受之傷系被告張某某引起,應由其承擔責任。
證據五:矯形器具款收據。擬證明被告歐陽某某、李某墊付原告矯形器具費用1800元。
證據六:第一人民醫院預交款收據。擬證明被告歐陽某某、李某為原告在第一人民醫院墊付醫藥費8500元。
證據七: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存在過度醫療,其中應扣除醫藥費742.14元,另外原告自負費用僅為2213.46元。鑒定結論,在明華醫院的費用為5680.61元,在第一人民醫院費用為16870.60元,其中742.14元為自負費用。
被告張某某、劉某某未到庭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本院組織庭審質證,被告歐陽某某、李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五、證據六、證據七無異議;進一步證明本案的事故責任人為另一被告張某某、劉某某,對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費用中存在多處與本案無關的費用,如第23號、28號、30號、33號等項目。對證據八、證據九有異議,該兩項證據互相矛盾,執業證的有效日期為2010年4月8日。而聘書的出具日期為2009年12月30日,聘用日期為2010年元月1日,明顯相矛盾;對證據十真實性無異議,但現該店已經轉讓非被告歐陽某某所有。原告廖某某對被告歐陽某某、李某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一至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是被告歐陽某某、李某與被告張某某之間的關系,證據五真實性有異議。證據六無異議。證據七真實性無異議,人民醫院的費用除了被告歐陽某某、李某墊付的8500元,原告沒有付任何費用。
根據當事人舉證和質證情況,本院認證如下:原告廖某某所舉證據一、二、三、五、六、七,證據四中除去與本案無關的醫療費用外的部分,被告歐陽某某、李某所舉證據一、二、三、四、六、七,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被告歐陽某某、李某所舉證據五即墊付原告矯形器具費用1800元不予認定,原告廖某某所舉證據證據八、九可用于按衛生行業收入標準計算原告誤工損失的參考依據。被告歐陽某某、李某所舉證據本案中不作為被告歐陽某某、李某的免責依據。
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2年7月3日上午8時許,原告廖某某步行經過郴州市燕泉北路21號“郴州市紅宇家紡店”門前時,被裝飾在該店門外屋檐頂上的廣告牌脫落砸傷(包括原告在內有12名路人受傷)。當即被送往郴州明華醫院治療,并于當日轉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2年8月28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56天。醫院診斷為:胸椎骨折、頸椎病,腦震蕩,頭皮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2012年9月14日經郴州市科誠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被告歐陽某某為原告支付了郴州明華醫院治療費5680.61元,為原告預交了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費8500元。尚欠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費8370.6元和原告支付的門診CT費270元未付。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訴至本院。
另查明,1、原告廖某某有撫養人口曹某甲(系廖某某之母,19**年*月*日生,無勞動能力及其它生活來源,住湖南省資興市鯉魚江鎮永豐路居委會*組永豐路*號,原告廖某某需承擔其1/4撫養責任)和唐某乙(系廖某某、唐某甲之子,20**年*月*日生。城鎮居民)。
2、被告歐陽某某原系郴州市紅宇家紡店業主,被告李某系被告歐陽某某丈夫。上述廣告牌的安裝人是被告張某某,劉某某系被告張某某妻子。被告歐陽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廣告牌砸傷行人事故以追償權起訴被告張某某,劉某某,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以(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518號作出民事判決,認定被告歐陽某某因選任過失應對本次事故承擔20%民事責任,被告張某某、劉某某承擔80%的民事責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為:本案屬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一、被告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二、原告廖某某各項損失數額認定。
一、關于四被告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原告廖某某步行經過“郴州市紅宇家紡店”門前時,被裝飾在該店門外屋檐頂上的廣告牌脫落砸傷,該廣告牌的所有人系被告歐陽某某、李某,而廣告牌的制作安裝人是被告張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及本院(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518號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本院確認本案中被告歐陽某某、李某承擔本案20%的責任,被告張某某,劉某某承擔本案80%的責任,且互負連帶責任。被告歐陽某某、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關于原告廖某某各項損失數額認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如下確定:
1、治療費用,被告歐陽某某已為原告支付了郴州明華醫院治療費5680.61元,被告歐陽某某、李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在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費用為16870.60元,減去其中742.14元自負費用,和被告歐陽某某預交的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費8500元,被告還應支付治療費用7628.46元。加上原告自己支付的門診CT費270元,治療費用合計5680.61元+16870.6元-742.14+270元=22079.07元(被告歐陽某某已為原告支付了14180.61元)。2、護理費共2800元,(住院56天,每天5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672元,未超過有關規定,4、營養費酌情確定600元,5、交通費酌情確定為200元;6、誤工費7752元,未超過有關規定;7、殘疾人賠償金(九級傷殘)98161.1元,由下列兩部份組成:(一)18844元每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75376元。(二)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22785.1元。其中:曹某甲(系廖某某之母,1950年1月25日生,無勞動能力及其它生活來源,住湖南省資興市鯉魚江鎮永豐路居委會A組永豐路1號)12062.7元(13403元每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年×20%÷4人】;唐某乙(系廖某某、唐某甲之子,2001年9月18日生。城鎮居民)10722.4元(13403元每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8年×20%÷2人】。8、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9、鑒定費700元。以上1至9項損失共計142964.17元。對原告訴訟請求中超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劉某某和被告歐陽某某、李某賠償原告廖某某醫療費、殘疾人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9項損失,合計142964.17元(其中被告歐陽某某、李某已支付明華醫院治療費5680.61元,預交原告廖某某用于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費8500元,尚欠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費8370.6元未交),扣除被告歐陽某某、李某已墊付醫療費14180.61元,還應向原告支付128783.56元,限被告張某某,劉某某和被告歐陽某某、李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廖某某。
二、被告張某某,劉某某承擔本案80%的賠償責任,被告歐陽某某、李某承擔本案20%的賠償責任,且互負連帶承擔。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的被告可向其他被告追償。
三、駁回原告廖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1元,由被告張某某,劉某某負擔600元,由被告歐陽某某、李某負擔1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建強
審 判 員 張東明
人民陪審員 何朋古
二〇一三年××月××日
代理書記員 廖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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