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桂陽縣某鎮衛生院、桂陽縣某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3閱讀量:(1773)
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桂陽法民初字第179號
原告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劉凌龍,湖南永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歐陽志華,湖南民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桂陽縣鹿峰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寧某某,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該院副院長。
委托代理人劉潭武,桂陽縣東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陽縣某。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龔茂湘,湖南志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桂陽縣某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廖中元擔任審判長,由審判員曹文斌、人民陪審員謝小桂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凌龍、歐陽志華、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的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劉潭武,被告桂陽縣某的委托代理人盧雄姣、龔茂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因意外懷孕,于2012年8月17日到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做引產手術,2012年9月15日上午,到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清宮時大流血,腹劇疼轉入被告桂陽縣某醫治,當時8點左右,原告的子宮被被告桂陽縣某切除。原告認為,原告子宮切除悲劇的起因系桂陽縣某鎮醫院引發的,而切除子宮的悲劇又系被告桂陽縣某所為,兩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給原告的一生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為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3000元,護理費11840元,誤工費118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殘疾賠償金15075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4379.84元,鑒定費700元,營養費3720元,精神損害費10萬元,合計416411.8元。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證明:
1、身份證,擬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桂陽縣某鎮衛生院入院、住院證,中期妊娠引產表,擬證明,一、原告在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引產、清宮的事實情況;二、住院的天數;
3、桂陽縣某鎮衛生院出院記錄,擬證明原告需要加強營養1個月;
4、桂陽縣某入院證明,擬證明原告在被告桂陽縣某處治療的事實情況;
5、桂陽縣某科診斷書,擬證明一、被告桂陽縣某切除了原告的子宮這一事實;二、原告在被告桂陽縣某住院的天數;三、原告需要加強營養3個月;四、原告需要全休3個月;
6、醫療費清單,擬證明原告在此次傷害中所花費的醫療費用;
7、市場服務中心,歐陽某某,居委會證明,調查筆錄,擬證明原告從2004年9月份以來一直居住在桂陽縣東塔市場內,應按照城鎮戶口或計算傷殘賠償金;
8、戶籍身份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擬證明一、原告與肖某甲、肖某乙、肖某的母女、母子關系,以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的年齡;二、原告與劉某某系母女關系以及劉某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9、《鑒定書》以及鑒定費用票據,擬證明一、鑒定費用系被告支付的;二、原告構成了7級傷殘疾。
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辯稱:一、本被告對原告行清宮術是嚴格按法律法規進行的手術,不存在過錯過失;二、原告已經生育了3個小孩,也有多次流產,還有藥流經歷,導致其身體素質過差,存在前置胎盤過薄。本案如是侵權責任的話,要證明本被告手術有過錯,如果是合同之訴,要證明本被告在服務中存在違約或過錯。
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證明:
10、職業許可證,擬證明被告的從業資格;
11、醫師執業證,擬證明本次工作人員的從業資格;
12、病歷,擬證明被告醫療過程沒有過錯。
被告桂陽縣某辯稱,一、被告對原告的病情診斷明確,治療得當,沒有違反治療護理常規;二、被告沒有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綜上所述,被告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切除子宮還挽救了原告的生命。請法庭查明事實,駁回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支持主張,提供以下證據證明:
13、住院病歷,擬證明原告當時的病情是子宮積血,醫院在征求原告家屬的同意后,才做了子宮切除術,當時是為了挽救原告的生命,在整個過程中被告方沒有過錯,沒有違約行為。
14、教科書內容,擬證明被告做子宮切除是完全符合教科中所注明的條件的,而且原告丈夫也同意切除的。
對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1、2、3、4、5兩被告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6,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的質證意見,被告在本被告處花了1000多元,被告桂陽縣某的質證意見,被告在被告處花醫療費9000多元,對證7,兩被告的質證意見是有異議,證人必須出庭作證,也不能證明原告住在城里。對證8,兩被告的質證意見有異議,應該提供戶籍證明,對證9,兩被告的質證意見有異議,本案是醫療糾紛,依據不對,所以最多是八級。
對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所提供的證13、14,原告及被告桂陽縣某的質證意見無異議,對證15,原告的質證意見是病歷記錄里有一個治療經過,藥物引產手術是9點半,病歷上10點半,查房才是檢查階段,時間是顛倒的,可是被告某醫院的醫生沒檢查就做了引產手術,或是事后偽造的檢查筆錄,清宮記錄是沒有的,也沒有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嚴重違規,病歷中“我們對以上各項均已了解清楚,同意接受手術治療,愿意承擔因此而帶來的各種風險”不是原告家屬親筆寫的,也沒有原告或家屬的簽字,談話記錄地點要原告簽空白字的,門診病歷本的記錄不符合手術流程。被告桂陽縣某對證13、14、15無異議。
對桂陽縣某所提供的證據,原告的質證意見:對證16無異議,對證17,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子宮可以全切,也可以次切,被告沒有完全告知原告及家屬選擇權利,沒有告訴有子宮部分切除的選擇,被告桂陽某鎮衛生院對證16、17的真實性無異議。
對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1、2、3、4、5、6、7、8、9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提供的證明14、15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被告桂陽縣某的提供的證16、17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質證、認證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2年8月26日原告因要求終止妊娠到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住院,實施了利凡諾終止妊娠術,于2012年8月29日出院。2012年9月13日,原告因宮內妊娠5個月引產術后半月,陰道持續間歇性少量流血,到桂陽縣某鎮衛生院門診看病,初步診斷:宮腔組織殘留、慢性宮頸炎,處理意見:先進行抗炎治療三天,必要時清宮術。2012年9月14日原告繼續到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看病,2012年9月15日到被告桂陽縣某醫院進行清宮術,清宮后,原告癥狀無緩解,腹痛加劇,呈持續性,為此,于當天晚上20時20分,轉入桂陽縣某治療,入院診斷:中期妊娠引產清宮術后腹部劇痛,查因:子宮穿孔,宮腔器官嵌頓或損傷,宮腔積血。征得患者家屬及其本人同意后急診剖腹探查,開腹后見腹腔內少許淡紅色血液,檢查子宮增大如孕了十月,形狀規則表面光滑發亮,宮底右側部分呈紫黑色,子宮后壁下段漿膜層滲血,“8”字縫合止血,雙側卵巢正常,右側輸卵管流血水腫,左側輸卵管缺如(宮外孕時切除)。繼續探查大網膜,腸管無損傷,闌尾正常,考慮:“宮腔內出血積血,子宮卒中,子宮不完全破裂滲血,胎盤植入宮腔組織殘留。通過探查大網膜、腸管、闌尾正常。原告腹部劇痛的原因是宮腔內出血后積血,子宮腔內壓力過大,子宮肌過度伸展,子宮呈紫黑色部位是子宮卒中的表現,但不排除胎盤植入。被告桂陽縣對原告的病情,當時的處理有:1、從陰道清宮,可能出血不止,無法止血,加重病情;2、宮腔鏡下清宮,現有子宮不完全破裂征象,屬禁忌癥;3、在子宮下段作一小橫切口,直視下清出宮腔內容物找出出血原因。但由于子宮張力過大,過度伸展時間過長,子宮肌維無法修復,出血不止,可能行子宮切除;4、關腹后,立即送往上級醫院處理,但途中風險大。原告丈夫選擇第3種辦法。于是在子宮下段膀胱子宮反腹膜處橫行切開肌全層,切口長約3CM,見宮腔內有大量血涌出,邊吸邊指搔宮腔清出內容物,均為凝血塊及血液,未見胎盤組織。鮮紅血注約400ml,凝血塊100g。子宮后壁及底部組織菲薄,原紫黑色部位僅剩漿膜層、子宮軟如水袋,腔內各壁廣泛滲血。經子宮按摩,縮宮素靜滴注及子宮肌注射,肛門塞入米索前列醇,子宮壁最薄弱及不完全破裂處縫合,紗布壓迫,應用止血藥等處理無效。考慮子宮卒中,子宮肌纖維過度損傷,子宮肌無法收縮。被告某請病人家屬過目,交待病情,并告知處理的方法:一是子宮雖然較足月妊娠子宮小,可試用紗條填塞子宮腔壓迫止血,術后從陰道取出,但由于子宮肌纖維不可逆轉的損傷,可能完全無效,流血不止,或即使當時不出血縫合子宮后宮腔進一步積血,為挽救患者生命需行子宮切除;二是直接切除子宮止血。患者丈夫要求直接切除子宮,原告的丈夫并簽字同意。將切宮的子宮全部送病檢,病檢結果顯示子宮宮腔內見纖維素性壞死及血凝塊,粘膜下宮壁血管擴張,充血,淤血、大量炎細胞侵潤,局灶血柱形成,未見內膜腺體、蛻膜及絨毛,宮頸及宮頸管粘膜慢性炎。原告到某住院15天,于2012年9月30日出院,花醫療費8980元,到某門診花31元。2012年11月16日原告到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人體傷殘等級鑒定,其傷構成七級傷殘,花鑒定費700元。本案開庭后,原告曾向本院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申請,但原告于二0一三年元月十八日申請撤回。本院又要求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申請醫療過程鑒定,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也申請撤回了鑒定申請,而被告桂陽縣某在開庭時就明確表示不申請醫療過錯鑒定。本案經本院多次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的問題:在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方有過錯,而被告方主張其是按醫療程序進行操作,無過錯。就醫療過錯責任的問題,原告在庭審中曾提出過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但申請后又撤回。爾后,被告桂陽縣某鎮衛生院向本院申請醫療過錯鑒定,后也撤回。而被告桂陽縣某在庭審中就明確表示不申請醫療過錯的鑒定。導致本案中被告方對原告的醫療過程及原告的子宮切除是否有過錯,本院無法定論,且原告又無其他證據充分證明被告方有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546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廖中元
審 判 員 曹文斌
人民陪審員 謝小桂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劍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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