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淄博某某顏料有限公司與陳某某、陳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3閱讀量:(1387)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潮安法楓民二初字第29號
原告:淄博某某顏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培聰、蘇澤填,系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潮州市楓溪區(qū)。
被告:陳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潮州市楓溪區(qū)。
原告淄博某某顏料有限公司訴被告陳某某、陳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藍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淄博某某顏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培聰、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淄博某某顏料有限公司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共同在池湖村經(jīng)營陶瓷花紙生意的個體戶,以被告陳某某名義進行工商登記(注冊號44510060005XXXX),未登記字號。兩被告為方便經(jīng)營,對外以”點金瓷花紙廠”的名義與供應商和顧客發(fā)生業(yè)務往來。兩被告于2012年9月開始多次向原告購進各類花紙顏料,其中一次由被告陳某某立下欠條交由原告存執(zhí),三次由被告許春珍在原告的送貨單上簽名確認欠款事實,截止2013年7月止共欠原告貨款108140.00元。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討未果。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付貨款人民幣108140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
原告淄博某某顏料有限公司對其陳述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
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個體戶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被告的基本情況。
戶籍證明復印件一份一頁,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欠條、發(fā)貨單復印件三份二頁,證明被告陳某某、陳某甲共結(jié)欠原告人民幣108140元。
被告陳某某辯稱:被告很后悔跟原告進行合作生意,98年原告的廠才剛開始成立,當時原告的質(zhì)量也還可以,但后來經(jīng)常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被告曾向原告反映,當時原告也有派廠長來調(diào)查,也應承補償被告,后來被告不想再與原告合作,有與原告提出資金折扣,當時原告提出折成7萬元,被告提出折成5萬元,但后來協(xié)商不成。后來原告說這10萬多元讓被告再慢慢償還,這事就緩了下來,但不知為什么原告就到法院起訴被告。被告要求原告將在被告廠積壓的貨物退回給原告。
被告陳某某對其陳述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nèi)沒有證據(jù)提供。
經(jīng)開庭質(zhì)證,被告陳某某對原告淄博某某顏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意見:對證據(jù)1-5沒異議,對證據(jù)6欠條沒異議,但對送貨單有異議,原告三次送貨存在有質(zhì)量問題,造成被告方大量貨物積壓。
被告陳某甲沒在舉證期限內(nèi)沒有提供證據(jù)及書面答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兩被告前向原告購買花紙顏料,2012年9月25日雙方進行結(jié)算,被告陳某某立據(jù)確認結(jié)欠原告貨款人民幣104350元,2013年1月10日、6月10日、7月27日被告陳某某、陳某甲簽名確認收到原告的貨物,分別貨款人民幣750元、800元、2240元,上述共人民幣108140元,爾后兩被告沒有付還原告,原告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原、被告陳述在卷,事實清楚,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雙方的買賣關系系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購買花紙顏料依法應承擔付款義務,但被告至今沒有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違反合同法的規(guī)定,故應負本案糾紛的責任。原告現(xiàn)請求判令二被告付還原告貨款人民幣108140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依據(jù)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提出原告所供給的貨物存在質(zhì)量問題,沒有提供相應依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定。兩被告系夫妻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兩被告應對尚欠原告的債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陳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可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陳某甲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還原告淄博某某顏料有限公司的貨款人民幣108140元及該款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462元因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即人民幣1231元,該款由兩被告負擔。兩被告所負擔的受理費已由原告自愿代為墊付,兩被告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
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藍尋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劉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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