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14閱讀量:(1605)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興民初字第907號
原告莫某某。
委托代理人覃健業,廣西天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西南寧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經李某某介紹為被告的××項目高級管理人員,負總責。月工資1萬元。至今被告拖欠原告的2013年2月至6月份的工資和未休假及加班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向原告支付工資5萬元,雙休加班費40459元(44天×459.77元×2倍),節假日加班費6896元(5天×459.77×3倍),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8萬元。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賠償金177355元(5萬+40459元+6896元+8萬元),共計354710元。
被告辯稱:原告是被告以每個月1萬元的勞務費請來做這個項目的顧問。平時用車(桂××)用油,過路交費,住宿消費都是我們出,不受公司的管制(不作考勤登記)。如果項目遇到了問題,就由其利用自身的工作經驗去公關。原告與李某某父親較熟,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因此是李某某介紹來項目部工作的,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經本案被告的委代理人李某某介紹到被告"××項目"部工作,月薪1萬元(該項目經理月薪6500元),協助黃某某,李某某對該項目的管理。在項目部工資表2013年2月份的單位分管領導意見欄,原告簽到,杜某某(項目經理),李某某(施工員),劉某某(施工員)原與公司簽訂合同試用期3個月己滿,繼續留用,每人每月增加500元,請公司老總審核批準。在項目部工資表2013年3月份的單位分管領導意見欄,原告簽到,黃某某(材料員)春節提前幾天回家是由于家庭實際情況,並經請示批準應補發所扣年終獎金。項目進行中由于資金不到位,2013年清明節后原告就離崗回家,9月19日原告與李某某聯系,要求公司的黃某某答復,欠原告的2萬5千(2013年2月份3月份和4月半個月的工資)元和報帳費1萬3千元何時能付清給原告。2013年11月25日李某某在原告的工資表(2月份至6月份)上未付的5萬元,進一步注明:同意發放原告2,3,4月份滿勤工資,5月份半個月,共3萬5千元。6月份工資抵作報銷單。共5萬元。之后被告沒有及時發給原告,原告于2014年2月將被告訴至仲裁委,訴請如訴稱所述,經仲裁,原告的訴請沒有得到支持。原告不服于2014年5月5日訴被吿至本院。被告在庭審時,辯稱如在仲裁委的庭審時所述。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訴狀及舉證,被告的答辯及舉證,本院的庭審筆錄為憑。
本院認為原告應邀到被告的××項目部工作的亊實清楚。所形成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告以未付工資的工資表為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的關系是勞動合同關系較為單薄。被告除以該證據(李某某的簽字)證明與原告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之外,還以原告主要在酒店居住,不受被告的管制,不作出勤考核登記,並得到特優待遇為依據來證實原告實為被告的公關顧問。另外還有原告在項目工資表2013年2月份和3月份的簽字也可以明顯地看出原告的身份和不需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該項目經理等人合同期滿后的留用加薪是由原告簽字審核決定的,說明原告是明知自已的身份屬于雇傭,不需要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還能說明原告的身份符合被告的說法,是顧問身份,每月1萬元,用車用油,過路交費,住宿消費由被告負責,平時出勤不用登記的這一說法。因此本院采信被告的觀點,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對于被告尚欠原告的勞務費和差費5萬元,雙方無異,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的加班費因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亊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南寧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莫某某支付尚欠的勞務費和差費共計5萬元。
二、被告廣西南寧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應向原告莫某某支付雙休日加班費40459元。
三、被告廣西南寧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應向原告莫某某支付節假日加班費6896無。
四、被告廣西南寧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應向原告莫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8萬元。
五、被告廣西南寧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應向原告莫某某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賠金177355元。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莫某某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可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款匯: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袁智奇
人民陪審員 黃海寬
人民陪審員 李家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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