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與李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4閱讀量:(1466)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一初字第999號
原告梁某,柳州市天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會計。
委托代理人李君,廣西萬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柳州市柳航出租車客運有限公司司機。
委托代理人覃英,廣西天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蒙曉路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王薇薇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君,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覃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在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兩人從認識到結婚只有短短三個月時間,相互缺乏了解,沒有任何的感情基礎。婚后原告才發現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總是惡言相對,甚至還動手毆打原告。而且原被告在生活中基本沒有交流,除了吵架就沒有什么話可說。××××年××月××日原告生育兩女兒,名李某乙、李某丙,原告本以為小孩的到來會讓被告有所改變,但是被告仍然我行我素,甚至在原告坐月子期間還對原告漫罵、歐打,被告的家暴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結婚以來原告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以及家庭的幸福和溫暖。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兩女兒出世以來一直由外婆幫助照顧,且小孩現在才四個月大,仍在哺乳期。被告的工作系開出租車,不是整個白天就是整個晚上工作,根本不會有時間照顧小孩。且被告脾氣暴躁,所以,小孩與被告一起生活明顯不利。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保證小孩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孩子應由原告撫養為宜。為此,依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李某乙、李某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1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000元(因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給原告的補償);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
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夫妻關系。
2、出生證,證明兩個小孩系原、被告的婚生小孩,且小孩正處于哺乳期。
3、戶口本,證明李鳳群與原告梁某系母女關系,兩小孩的戶口與李鳳群在同一個戶口里。
4、協議書,證明原告梁某要求賠償的依據。
5、承諾書、產權證,證明原告梁某姐姐梁國麗所擁有的房產白沙路*號*棟*單元*室房屋無償提供給原告梁某居住,直至其購置自己的房產為止。
6、承諾書,證明原告梁某父、母親自愿幫助原告梁某照顧兩個小孩。
7、勞動合同、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原告梁某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
8、柳州市公安局勝利派出所證明,證明被告對原告具有家庭暴力的情形。
被告李某甲辯稱,同意離婚;被告也要求撫養兩個女兒,而且不需要原告支付任何撫養費;原告訴請20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應當一人一半。
被告李某甲向本庭提交證據如下:
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2、胡某某、李某甲、韋某某戶口本及身份證,證明胡某某、韋某某身份情況以及被告李某甲與胡某某系母子關系。
3、柳航公司證明,證明被告李某甲每月收入3000元。
4、承諾書,證明兩個小孩出生后都是由奶奶進行照顧;兩小孩一直食用奶粉,如果法院判給被告撫養,可以脫離母親撫養;胡某某對兩小孩有深厚的子孫情誼;原告梁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嫌貧愛富,不尊重老人;胡某某愿意幫被告照顧兩小孩。
5、韋某某證人證言,證明兩小孩一直由其奶奶胡某某進行照顧;原告梁某已經把兩小孩帶回父母家,不給被告帶回來撫養。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后認為:對證據1沒有異議;對證據2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證明了小孩已經半歲,可以吃一點輔食;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顯示原告父親1958年出生,沒有滿60歲;對證據4不予認可,該證據無效,并非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且被告從來都沒有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證據5中承諾書真實性無法確認,承諾書的書寫人沒有出庭作證,對房產證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6真實性無法確認,承諾書的書寫人沒有出庭作證;對證據7中營業執照為復印件,因此真實性無法確認,而且日期是2013年的,對勞動合同真實性無法確認,該勞動合同第2頁中書寫“梁某”部分原來書寫的應該是“梁國麗”,而且細則沒有書寫,乙方的每月工資沒有進行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后認為:對證據1沒有異議;對證據2戶口本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3有異議,被告是出租車司機,每月收入不以工資的形式來領,其每月最低可以拿到3000元,因此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4形式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所述的內容不是事實,實際上兩小孩出生后都是由外婆進行照顧,因為被告的母親在農村開了小商店,其必須對小商店進行照看;對證據5形式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證明的內容無法予以核實,而且韋某某是被告的嬸嬸,是具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所以其所出具的證明是沒有證明效力的。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提供原件經核對無異或經到庭當事人對其真實性質證后無異議,本院對其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參考依據。
綜合原、被告的陳述及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年××月××日育有兩女兒李某乙與李某丙。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
另查,原、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均表示自己的月收入為3000元,且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告與被告均表示欠有夫妻共同債務,但對方均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原告起訴堅決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故對原告梁某要求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小孩的撫養,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育有兩女兒,現未滿周歲,依法應隨女方生活,故原告要求女兒李某乙與李某丙隨其共同生活,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小孩的撫養費,結合被告的收入情況、當地生活水平及被撫養人數等因素,本院酌定為1000元/月。
關于原告主張的補償款200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原、被告均主張對外欠債,但對方均不予認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查清其具體情況,為確保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對此暫不處理,待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另案處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梁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乙(2014年11月19日生)、李某丙(2014年11月19日生)隨原告梁某共同生活,李某乙、李某丙的撫養費由被告李某甲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當月撫養費1000元至其18周歲且獨立生活時止,此款由原告梁某代收;
三、駁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梁某負擔2300元,由被告李某甲負擔2300元。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按期履行,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預交上訴費4600元(收款單位: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為:20×××09;款交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處;聯系電話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上訴期內本判決不生效,本判決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審判員 蒙曉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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