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7閱讀量:(2157)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原刑初字第304號
公訴機關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回族,大專文化,寧夏西吉縣人,系寧夏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職工,戶籍地寧夏西吉縣。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行賄罪被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9月27日被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2015年10月26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彪,寧夏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固原檢刑訴(2015)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開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楊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馬某某為便于工作中請假以及自己經營的餐廳得到西吉縣扶貧辦在公務接待上的照顧,向時任西吉縣扶貧辦主任的楊某某(另案處理)行賄5萬元現金。2013年11月20日,楊某某為逃避罪責,向馬某某退還5萬元。案發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馬某某處扣押贓款5萬元。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銀行存取款憑條等證據予以證實,并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構成行賄罪。應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持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馬某某向楊某某送錢5萬元屬實,但沒有以此牟取不正當利益,故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某系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職工。2010年春季的一天,馬某某為便于在單位辦理停崗留職以及自己經營的西吉郵政餐廳得到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在公務接待上的照顧,向時任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的楊某某(另案處理)行賄人民幣5萬元,楊某某予以收受。2013年11月20日,楊某某為逃避罪責,向馬某某退還人民幣5萬元。案發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馬某某處扣押贓款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由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的事實;
2、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停崗留職協議書,證明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被告人馬某某與工作單位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簽訂停崗留職協議的事實;
3、西吉縣人民政府文件,證明被告人馬某某行賄對象楊某某時任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的事實;
4、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記賬憑證、發票,證人王某某、崔某某證言,證明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與被告人馬某某經營的西吉郵政餐廳之間存在就餐的事實;
5、銀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證人楊某甲證言,證明2013年11月20日,楊某某讓楊某甲向被告人馬某某轉存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
6、證人楊某某證言,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證明2010年春季的一天,馬某某為便于在單位辦理停崗留職以及自己經營的西吉郵政餐廳得到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在公務接待上的照顧,向時任西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的楊某某行賄人民幣5萬元,楊某某予以收受的事實;
7、戶籍證明,證實馬某某年齡等基本情況以及案發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事實。
上列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辯論。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未持異議。法庭審理核實認定,上列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被指控的被告人馬某某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法庭予以確認、采信,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無視國法,給與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意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行賄數額較小,其行賄行為尚未致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損失,予以免除處罰。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馬某某的行賄行為并未為被告人馬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經查,被告人馬某某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意圖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其經營的餐廳在同業競爭中取得競爭優勢地位,應認定為謀求不正當利益。據此,被告人馬某某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為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行賄罪,免于刑事處罰;
二、檢察機關扣押的贓款人民幣5萬元,予以沒收,收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賀維功
審 判 員 羅彥惠
人民陪審員 李曉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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