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18閱讀量:(1601)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同商初字第80號
原告馮某某,男,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某路某小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呼和浩特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原告馮某某因與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呼市某公司)、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據原告的申請和其提供的擔保,于2015年5月22日對二被告的財產予以保全。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齊立波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張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呼市某公司、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馮某某起訴稱:2013年3月,被告呼市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原告。同年3月25日,呼市某公司向原告提出借款1500萬元用于開發其呼和浩特回民區鹽站西路新城美墅時代天驕小區項目。原告同意被告呼市某公司的請求后,將1500萬元匯入被告公司會計李某娟個人賬戶。同日,被告呼市某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且被告李某某為此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4年6月25日,經被告呼市某公司及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結算,被告仍欠原告1197.5萬元,同時約定如發生爭議由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現原告因資金緊張,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呼市某公司立即歸還借款1197.5萬元;2、由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馮某某人民幣1500萬元整(此款用于呼和浩特大通眾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發呼和浩特回民區鹽站西路新城美墅時代天驕小區項目)。”借款人呼市某公司加蓋公章、李某某作為擔保人簽字并按手印,時間為2013年3月25日。原告以此證明被告借款以及擔保的事實;
2、確認書一份。載明:“截止2014年6月25日,經我公司對賬確認,尚欠馮某某本金11975000元整。如有爭議,由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認人呼市某公司蓋章、擔保人李某某簽字。原告欲以此證明截止2014年6月25日被告呼市某公司欠款的數額及雙方對管轄的約定;
3、被告呼市某公司的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被告李某某的身份證。原告欲以此證明被告的主體身份;
4、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一份。載明:“申請人馮某某,收款人李某娟,金額為730萬元整,時間為2013年3月25日。”原告欲以此證明給被告呼市某公司的會計李某娟匯款730萬元的事實。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借條、確認書及銀行業務申請書等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呼市某公司及李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就原告起訴的內容進行答辯,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據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3年3月25日,被告呼市某公司向原告馮某某借款1500萬元,用于開發呼和浩特回民區鹽站西路新城美墅時代天驕小區項目,被告呼市某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被告呼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為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保證方式。2014年6月25日,原告經與被告呼市某公司對賬,雙方簽訂確認書一份,確認被告呼市某公司尚欠原告馮某某本金11975000元,雙方同時約定如有爭議,由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李某某作為擔保人在該確認書上簽字。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呼市某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對欠款的實際數額進行了確認,被告呼市某公司理應歸還所欠原告借款11975000元。被告李某某對上述款項進行了擔保,且沒有約定保證的方式,故李某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李某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呼市某公司追償。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所欠原告馮某某借款11975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某某在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6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865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李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齊立波
審 判 員 王艷宏
審 判 員 張 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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