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8閱讀量:(1510)
內蒙古自治區扎魯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扎魯民初字第1421號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男,58歲,漢族,無職業,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
委托代理人齊凱利,內蒙古義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王某某,女,47歲,漢族,個體戶,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扎魯特旗。
委托代理人那順烏力吉,北京市道成(通遼)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齊達來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張敬禮,人民陪審員董桂花參加評議,于2014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齊凱利、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那順烏力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1年5月,被告聘請原告作為被告個人開辦的位于扎魯特旗魯北鎮嘎達蘇種畜場北側扎魯特旗魯北鎮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考生待考監督大廳”建設工程施工甲方(被告方)監理。該工程于2012年1月完工。因被告欠原告工資未付,遂于2012年1月14日,出具一枚10000元欠據,寫明: 某某駕校考試中心欠劉某某監理工資,并加蓋了某某駕校公章。雙方還口頭約定2012年春天支付。但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欠款。故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2300元(從欠款之日起至起訴為止按銀行利率支付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在被告建筑工程項目中承擔監理,但未盡到監理義務,原告監理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原告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監理不到位的賠償責任, 故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反訴訴稱,2011年8月26日,反訴人王某某經劉某某某與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考生待考監督大廳”的建筑工程合同。經熟人介紹被反訴人劉某某負責監理工作,被反訴人劉某某承諾自己有監理資質,并稱有一定的監理經驗,但其監理證件因年檢暫時不在手里。反訴人相信了被反訴人劉某某有監理資質的說法,雙方約定由被反訴人劉某某先負責監理反訴人”考生待考監督大廳”的建筑工程質量,等被反訴人拿回監理證件后雙方簽訂正式監理合同。但被反訴人一直沒有拿出監理證件。
2012 年5月,反訴人發現由被反訴人監理的”考生待考監督大廳”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工程質量問題與被反訴人沒有盡到監理責任有直接關系。2013年12月 10日,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被反訴人所監理的建筑房屋存在如下問題:1、地面下沉;2、墻體裂縫;3、墻體傾斜;4、墻 面瓷磚脫落;5、窗戶不符合質量要求;6、窗戶橫梁下沉變形;7、鋼結構銹蝕;8、鋼板檐口缺失等。
反訴人因工程質量問題與”考生待考監督大廳”實際建筑人劉某某某發生糾紛,訴訟到扎魯特旗人民法院,要求劉某某某承擔其所建”考生待考監督大廳”維修義務,預計維修費用近50萬元。該案件于2014年1月10日已經開庭審理,到目前人民法院沒有下判決書。
被反訴人劉某某違反監理規定,未履行監理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反訴被告劉某某賠償反訴原告”考生待考監督大廳”相應的維修費50100元(預計維修費用近50萬元)。
反訴被告劉某某辯稱,一、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賠付維修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反訴被告是反訴原告雇傭的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具體負責工地上的施工技術事項,不 是反訴原告的工程監理人員,說反訴被告劉某某是該項目的監理人員那只是反訴原告單方面的一面之詞,沒有事實和證據證明。考生待考監督大廳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與 反訴被告劉某某沒有任何關系。
反訴原告在扎魯特旗房產所辦理房屋產權證時,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監理單位一欄中填寫的監理單位是內蒙古金長城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派出的監理人員名字叫唐某,并不是反訴原告在反訴狀中所說的監理員是劉某某,劉某某根本不是內蒙古金長城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人員,劉某某也不知道所謂的內蒙古金長城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如果劉某某是反訴原告的監理人,那么反訴原告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提交的材料中監理人員一欄應填寫劉某某,而恰恰反訴原告就不敢也沒有填寫劉某某,因為反訴原告明確知道,他的監理人員不是劉某某,所以他就沒有填寫劉某某的名字,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從事建筑工程監理活動,需要有較高的工程建設方面的專業技術和相應的資質才能發揮有效地監督作用,不論是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還是由建設單位自愿采用工程監理制度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都應當委托 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工作。反訴原告應當與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即法人之間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根本不允許與自然人簽訂監理合同。
二、反訴原告提出反訴與本訴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本訴是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給付拖欠工資款,是勞務合同糾紛,而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請求反訴被告劉某某賠付維修費50100元,是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反訴與本訴根本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當按照反訴案件審理,應當判決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合。
反訴原告反訴的訴訟請求與反訴被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反訴原告應當向監理單位主張權利,即反訴原告應當向她所聘用的監理公司即內蒙古金長城工程監理公司主張權利。反訴原告在反訴狀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35條的規定,也恰恰證明了反訴原告明知應當向監理單位主張權利,而不應當向劉某某主張權利,可是在反訴狀中卻要求劉某某承擔賠付責任,這種自相矛盾的做法證明了反訴原告違反誠信原則,想賴賬反訴被告的工資。第35條的內容是: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 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明確規定,承擔責任主體只能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而不是自然人,故反訴原告將反訴被告作為反訴被告主體是錯誤的,反訴被告作為反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合。因此,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主張權利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反訴原告單方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想不支付反訴被告工資,這是事實,反訴原告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本案本訴爭議焦點為: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勞務費及利息的理由能否成立?是否支持?
本案反訴爭議焦點為:1、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與本案是否是同一個法律關系?2、考生待考監督大廳的質量問題與劉某某是否有因果關系?3、反訴被告是否承擔考生待考監督大廳維修費的相應責任?
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列舉了以下證據:
舉一、欠據一枚。證明被告欠劉某某工資10000元,另證明原告是某某考生待考大廳的技術人員,劉某某不是監理單位派來的監理人員,如是監理單位派來的人員應當由監理單位給劉某某出具工資證明。
被告王某某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欠據上明確寫著監理工資,說明欠原告的監理費,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是技術人員。
本院認為,該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建某某駕校考生待考監督大廳時監理員來對待雇傭原告,并竣工后用扎魯特旗魯北鎮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的名義出具一枚10000元的欠據,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舉二、證人高某某證言,證明原告是某某駕校的技術人員。
證人高某某證實:我與原告在某某駕校建設工程施工當中認識的,在某某駕校待考監督大廳工程中,我是劉某某某(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劉某某是某某駕校的技術員。在施工當中我們兩個關于技術問題互相溝通,涉及技術方面劉某某簽字。2012年4月10日,關于某某駕校拖欠原告工資的事,我與原告一起去要過。2013年 10月1日以后又去過一次,兩次去都是王某某接待的。施工期間當時某某駕校沒有監理公司。
被告王某某質證認為,證人部分證言真實,因為劉某某某與王某某建筑施工合同案件當中證人出庭證實原告是被告所建的某某駕校工程當中擔任監理,但本次出庭作證說是技術人員是不真實的。部分內容是真實的,比如說原告與證人分別為施工單位和發包單位負責,原告是對被告負責監督工作,監督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紙和標準來施工,所以實質上原告的工作就是監理工作。
本院認為,證人能夠證明原告系被告雇傭的監督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某針對本訴爭議焦點列舉了以下證據:
舉一、扎旗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考生待考監控大廳工程施工C施工質量控制資料C01-C06(兩本),全部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內容上劉某某作為監理人簽字。證明劉某某作為監理人在質量控制資料的全部驗收內容上簽了字,劉某某應對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承擔監理責任。
原告劉某某質證認為,原告在該文件上簽字是代表甲方進行驗收工作,他是甲方的技術員,對工程進度及相關的技術指標負責任,是被告讓原告在該份文件上簽字而簽名的,雖然原告在該文件上簽了字,并不代表原告就是考生待考監督大廳的工程監理人員。王某某辦理房產證書時提交的證據材料《建設工程質量報告》中,監理單位一欄填寫的是內蒙古金長城監理有限公司,在項目負責人一欄填寫的監理人員名字叫唐某,如果在辦理房產證時由原告繼續簽字的話,某某駕校是辦不下來這個房產證,因為某某駕校明知劉某某不具備監理資質不是監理人員,所以被告在辦理房產證時向房產所提供的是上述監理單位和監理的名字,能夠證明被告知道原告不是她的監理人員。
本院質證認為,該證據能夠證明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考生待考監控大廳工程施工檢查驗收報告上劉某某作為監理員的名義簽名,但證明不了監理人員。
舉二、遼寧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一份。證明原告監理建造的工程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原告作為監理人沒有負應盡的監理責任,導致施工方沒有按照施工圖紙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施工,是原告監理不到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原告應承擔監理責任,承擔給被告造成的相應損失。
原告劉某某質證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考生待考監控大廳的質量問題與原告有因果關系,與本案無關聯性,被告所說的工程已經由相關的質檢部門驗收達到了合格并交付,不存在質量不合格問題。另外,該份鑒定沒有明確表達出現的問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具體應當由建設方,還是施工方,還是工程設計方承擔責任,并且沒有對該建筑物預應力和承載力進行鑒定,樓房產生上述問題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并不是鑒定書上所說的片面性的意見,因此該份證據不能證明被告要證明的問題,原告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院認證為,該證據證明不了原告的監督不到位導致工程有質量問題,故不予采信。
反訴原告針對反訴請求列舉了以下證據:
舉一、扎旗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考生待考監控大廳工程施工C施工質量控制資料C01-C06(兩本),全部工程檢查驗收報告上劉某某作為監理人簽字。證明劉某某作為監理人在質量控制資料的全部驗收內容上簽了字,作為監理人簽字劉某某應對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承擔監理責任。
反訴被告劉某某質證認為,原告在該文件上簽字是代表甲方進行驗收工作,原告是甲方的技術員,對工程進度及相關的技術指標負責任,是被告讓原告在該份文件上簽的字,雖然原告在該文件上簽了字,并不代表原告就一定是考生待考監督大廳的工程監理人員。王某某辦理房產證書時提交的證據材料《建設工程質量報告》中,監理 單位一欄填寫的是內蒙古金長城監理有限公司,在項目負責人一欄填寫的監理人員名字叫唐某,如果在辦理房產證時由原告繼續簽字的話,某某駕校是辦不下來這個房產證,因為某某駕校明知劉某某不具備監理資質不是監理人員,所以被告在辦理房產證時向房產所提供的是上述監理單位和監理的名字,能夠證明被告知道原告不是她的監理人員。
本院質證認為,該證據能夠證明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考生待考監控大廳工程施工檢查驗收報告上劉某某作為監理員的名義簽名,但證明不了監理人員。
舉二、遼寧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一份。證明反訴被告監理建造的工程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是原告作為監理人沒有負應盡的監理責任,導致施工方沒有按照施工圖紙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施工,是原告監理不到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原告應承擔監理責任,承擔給被告造成的相應損失。具體鑒定結論也就是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內容在檢驗報告書第13-15頁,出現每一種建筑質量問題的原因描述和分析的都非常清楚,足以證明出現建筑房屋質量問題是因施工方沒有按圖紙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之一就是反訴被告監理不到位,未盡到監理義務,劉某某應承擔監理不到位的責任。
反訴被告劉某某質證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考生待考監控大廳的質量問題與反訴被告有因果關系,被告所說的工程已經由相關的質檢部門驗收達到了合格并交付,不存在質量不合格問題。另外,該份鑒定沒有明確表達出現的問題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具體應當由建設方,還是施工方,還是工程設計方承擔責任,并且沒有對該建筑物預應力和承載力進行鑒定,樓房產生上述問題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并不是鑒定書上所說的片面性的意見,因此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反訴原告要證明的問題。
本院認證為,該證據證明不了原告的監督不到位導致工程有質量問題,故不予采信。
舉三、收據十一枚總額50100元。證明反訴原告對房屋進行修繕花去的部分費用。
反訴被告劉某某質證認為,修繕所支出的費用與我無關,不應當由我承擔賠付責任。
本院認證為,該組證據系個人出具的,且反訴原告無其他證據印證真實性,故不予采信。
反訴被告劉某某針對反訴請求列舉了以下證據:
舉一、扎魯特旗建筑工程質量檔案扎旗某某駕駛員考試與服務工程材料--名稱為GF-****-****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建設工程質量報告。證明扎旗魯北鎮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監理單位為內蒙古金長城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不是反訴被告。
反訴原告王某某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事實部分有異議。因為反訴原告與建筑方劉某某某因建筑質量問題發生糾紛后,劉某某某拒絕出具驗收報告,在反訴 原告不得已的情況下與其他監理公司重新簽訂監理合同,又重新給付監理公司一部分監理費,目的是辦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權,以便從銀行貸款,所以反訴被告所舉的 這份證據不能證明其所證明的問題,不能否認劉某某所從事的監理工作的事實。
本院認證為,該證據能夠證明扎旗魯北鎮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監理單位為內蒙古金長城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王某某為了在扎魯特旗嘎達蘇種畜場北側開辦扎魯特旗魯北鎮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與案外人劉某某某口頭約定,由劉某某某負責施工”考生待考監督大廳”。2011年8月26日,劉某某某掛靠海南中航鑫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簽訂《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考生待考監督大廳建筑工程合同》,劉某某某招工進行施工,在施工當中,被告王某某雇傭原告劉某某為其監督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的建設工程。該工程于2012年1月完工。在合同履行中,被告王某某與內蒙古金長城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簽訂日期填寫為2011年8月26日),但監理公司未實際派人監理。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15日止該工程的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和各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的監理單位檢查人、建設單位項目專業負責人處均由原告劉某某簽 名。2012年1月14日,被告王某某以扎魯特旗魯北鎮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的名義向原告出具一枚10000元的欠據。
另查明,2013年,王某某訴劉某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王某某對本案涉及的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考生待考監督大廳、食堂、超市、旅店等房屋的質量進行 鑒定,建筑房屋存在如下問題:1、地面下沉;2、墻體裂縫;3、墻體傾斜;4、墻面瓷磚脫落;5、窗戶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6、窗戶橫梁下沉變形;7、鋼 結構銹蝕;8、鋼板檐口缺失等。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為被告王某某提供勞務,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且被告王某某未支付原告劉某某的勞務費事實清楚,被告王某某應當及時支付原告的勞務報酬,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主張,因被告雖然欠勞務費,但雙方未約定拖欠勞務費支付利息,故對此主張不予 支持。
關于反訴原告王某某提出的劉某某系某某駕駛員培訓學校工程的監理員,其承擔監理責任的主張,因反訴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劉某某系監理人員,雖劉某某在建筑工程的驗收記錄上監理單位欄處簽名,但工程的監理必須主體為監理公司,并負責派監理人員,建筑有質量問題是承擔相應的責任單位。劉某某系自然人,被反訴原告雇傭的為其監督劉某某某是否按圖紙和要求施工而指派的人員。另外,反訴原告王某某與內蒙古金長城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能夠證明反訴原 告明知劉某某不能代替監理公司,故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劉某某勞務費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08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20元,被告王某某承擔88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53元,由反訴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達來
審 判 員 張敬禮
人民陪審員 董桂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木其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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