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曹某、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9閱讀量:(1367)
山西省汾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汾民初字第168號
原告陳某,又名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山西省孝義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少華,山西博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男,40歲,漢族,山西省汾陽市*鎮*村村民。
被告解某,女,38歲,漢族,山西省汾陽市*鎮*村村民。
原告陳某與曹某、解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少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曹某、解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二被告同村而居。2012年元月,被告以養車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萬元,雙方約定月息2.5分,二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據一張。2013年,被告將車輛轉讓,經原告催要,被告拒絕還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歸還原告借款2萬元,及截止到2014年12月18日的利息17500元。
被告曹某未出庭,在本院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時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2012年元月,答辯人因養車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2萬元,約定月息2.5分,之后為原告出具欠據一張。2012年11月,答辯人分兩次共歸還原告2.5萬元,其中本金2萬元,利息5000元。因當時在外地未及時將借條要回。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解某未出庭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1月19日,被告曹某以生意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萬元。二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新明現金貳萬元整(月息2.5分),曹某,解某,2012年1月19日”。原告主張經其催要,二被告拒絕歸還借款。被告曹某辯稱借款已歸還,因還款時不在本地,未收回借據。雙方遂成糾紛,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庭審陳述筆錄、借據一份在案為憑,且上述證據經原告舉證及本院審查,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院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由原告提供的借據及庭審陳述筆錄為證,且原告作為出借人已實際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曹某、解某作為借款人有義務償還本息。對被告曹某主張借款早已歸還的辯稱意見,原告予以否認,被告曹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故對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某、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2年1月19日開始計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依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8元由被告曹某、解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衛東
人民陪審員 高 飛
人民陪審員 褚星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馮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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