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9閱讀量:(1706)
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雞東民初字第204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迎全,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職務處長。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該管理處科長。
委托代理人雷某,該管理處法律顧問。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迎全、被告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的委托代理人柴某某、雷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09年6月8日,原告購買黑EBN***號福克斯牌轎車一臺。2013年1月3日12時許,原告和其男朋友隋某駕駛該車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團結收費站駛上鶴大某某向牡丹江方向行駛。原告正常行駛,當時路面沒有雪,天氣晴朗,當原告行駛到G11國道375公里處(鶴大高等級公路柳樹段)時,正常爬坡,上到坡頂后發現坡下全都覆蓋一層雪,雪被過往車輛壓得很結實,車上雪道發生側滑,車的左后側碰到道中間的護欄,原告把不住方向盤,趕緊踩剎車降低速度,車輛失控,撞到右側護欄上,車頭最后朝后側,車停下來。此事故經林口縣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由于原告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與道路隔離設施相撞,造成隔離設施和車輛損壞的事故。原告車輛被交警拖到雞西修配廠。原告認為,鶴大某某是收費公路,某某不應當有積雪,被告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應承擔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配件款和維修費80000元的50%,即4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被告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辯稱:1、本起交通事故完全是駕駛員故意違法行為導致的,與被告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林口縣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責任是“原告李某某駕車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與道路隔離設施相撞,造成隔離設施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李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負有事故過錯,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并且該認定書中原告同意車輛和隔離設施損壞費用由其承擔,有原告簽字為證。事故認定書對本起案件事實、形成原因及責任認定均是完全客觀真實的,對車輛損壞的修復費用承擔亦有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簽收事故認定書并已認可事故責任認定及損失處理方式。2、黑EBN***號車未按規定繳納某某車輛通行費(并上繳通行卡),雙方并未形成行政事業性征費關系,其屬于無通行權車輛,且雙方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糾紛,不受民訴法調整,不應當做為民事案件立案。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G11某某屬于政府還貸公路,車輛繳納通行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通行費的行為屬于行政征收行為,被告代省高速路聯網收費管理中心征收的車輛通行費行為不屬于民事行為,不應當做為民事案件立案。另外,本案事故車輛在離開某某時并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其不屬于擁有合法某某通行權的車輛。3、被告已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及時履行管理職責,無過錯,無責任。公路是一個開放的露天公共場所,任何社會、任何國家都無法做到絕對的安全保障,減少交通事故需要全體交通參與者的遵章守法,如原告在駕駛過程中能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遵章駕駛,此事故就不會發生,事故發生純粹是交通參與者的主觀過錯造成,而非客觀公路。公路管理部門職責只是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規定及時清除冰雪,“及時”并不等于“隨時”。公路是線形的,是全天候對社會公眾提供使用的。目前某某的清掃工作特點和技術、人力、物力、財力的局限決定了某某清掃作業只能采用巡回作業方式,不可能做到實時24小時定點清掃作業,要求公路管理部門做到全天24小時對所有路面任一點均巡視、處置、防護到位,顯然加大了這個行業的整體責任,不符合社會常理和日常經驗法則。被告管養的G11鶴大高速正線全長263.076千米,分為四個養護工區管理,每個工區平均管養里程66千米,上級撥付被告每個工區清雪設備5臺,平均每臺清雪設備養護里程為13千米,事發當時被告已對該路面進行正常清掃作業,無過錯,無責任。4、原告起訴案由錯誤。原告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根據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案不是原告車輛與被告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法律關系的糾紛,因此,原告起訴案由違反法律規定。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8日,原告李某某購買一臺福克斯牌小型轎車,車號為黑EBN***。2013年1月3日,原告駕駛該車沿G11國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375公里500米處時,由于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和道路隔離設施相撞,造成隔離設施和車輛損壞后果。該事故經林口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原告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負有全部過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交警隊調解,由原告承擔車輛和道路隔離設施損壞全部費用,并由原告簽字確認。2013年1月11日,原告向黑龍江路政管理局交納了道路隔離設施損壞費用3642元。訴訟中原告對車損及維修費用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配件款65000元、維修工時費用款15000元;2、車輛原值119900元、事故前價值92323元。
另查明:本案事故發生路段由被告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管理養護,2013年1月2日、1月3日、1月4日,被告負責清掃該路段的鶴大處牡丹江工區已分別對該路段進行除雪,路面通行能力正常。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黑龍江省公路路政賠(補)償款專用票據、鑒定意見書、機械設備運行記錄、除雪信息表及原、被告當庭陳述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被告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案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確定案由不適宜,應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確定案由。原告李某某駕駛黑EBN***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行駛至G11國道375公里500米處時,由于采取措施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的事實客觀存在,但原告車輛損壞與被告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有無因果關系,即被告對原告車輛損壞有無過錯是本案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規定,“各種路面應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以保持路面和環境的清潔”,同時又規定“公路受風雪流影響形成雪阻時,應及時清除,恢復交通”。被告黑龍江省雞西某某管理處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其宗旨和業務范圍是為鶴大高等級公路暢通提供保障、公路收費、養護管理。被告作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路段的管理和養護單位,對其清除雜物的規定是“及時”而非“隨時”,從其提供的機械設備除雪運行記錄、除雪信息表及事故現場照片來看,被告已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盡到了定期清掃、清除積雪、保障道路暢通的義務,被告沒有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道路管理者的道路管理維護義務是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被告已舉證證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盡到管理義務,即沒有過錯,故原告稱被告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管理、維護義務的主張,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解此案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糾紛,不受民訴法調整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其代省高速路聯網收費管理中心征收車輛通行費的行為為行政行為,而被告與原告之間因收取車輛通行費行為而形成有償使用某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被告稱原告車輛未按規定繳納某某車輛通行費并上繳通行卡,無證據證明,故對此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曉云
人民陪審員 劉玉梅
人民陪審員 李東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張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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