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邱碧某與張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405)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新民初字第4779號
原告邱碧某。
委托代理人謝金旺,福建正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金某。
原告邱碧某與被告張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蘭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金旺、被告張金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邱碧某訴稱,原、被告為同村村民,平時來往密切。2013年4月,被告以建房急需資金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計人民幣350000元,并承諾將在領到拆遷補償款后立即歸還。但被告在領取拆遷補償款三百多萬元后,并未如約歸還借款。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35萬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被告張金某辯稱,對原、被告雙方的借款沒有異議,但被告已用龍巖市新羅區龍門鎮赤水村的房屋抵扣拖欠原告的借款。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至5月11日期間,被告張金某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邱碧某借款35萬元。雙方未約定利息,亦未約定借款期限。2013年12月14日,原告邱碧某與被告張金某簽訂了一份《抵押證明》,約定被告將龍巖市新羅區龍門鎮赤水村的房屋為35萬元借款及“月花款”45萬元作暫時抵押。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張金某至今分文未付。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邱碧某提供的借條3份、被告張金某提供的《抵押證明》1份、照片3張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邱碧某與被告張金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經原告催討,被告至今未返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限期歸還借款并賠償損失。訴訟中,被告張金某主張其已用龍巖市新羅區龍門鎮赤水村的房屋抵扣拖欠原告的借款。從本案庭審查明的情況來看,上述房屋沒有權屬證明,雙方亦未辦理抵押手續,抵押權不成立。故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5萬元,并支付該款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金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邱碧某借款本金35萬元,并支付該款從2014年8月6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為3275元,由被告張金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謝蘭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代理書記員 邱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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