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302)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向刑初字第13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思南縣,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佳木斯大學學生,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大學一區D院*號樓*寢室,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思南縣大河壩鄉勤劍村夏蒿組。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迎松,黑龍江鴻臻律師事務所律師。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佳向檢刑訴(2015)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李迎松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來到其曾經租住過的佳木斯市向陽區學府社區,用鑰匙打開701室的防盜門后,趁被害人李某、梅某某、魏某不在屋之機,將李某現金人民幣400元及華碩S400CA型筆記本電腦一部(價值人民幣2700元)、梅某某華碩K55V型筆記本電腦一部(價值人民幣1600元)、魏某聯想昭陽E46L型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700元)盜走后逃離現場。作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將贓款揮霍。案發后,贓物被依法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返還物品清單等證據,被害人李某、梅某某、魏某陳述,佳木斯市價格認證某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其辯護人關于對其應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不予采信。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處罰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上列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紀忠
人民陪審員 劉艷
人民陪審員 韓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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