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楊某某、張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4閱讀量:(1414)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1486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巴彥淖爾市臨河區。
委托代理人李曉杰,內蒙古揚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巴彥淖爾市臨河區。
被告張某某(系被告楊某某妻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址同上。
上列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張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因被告楊某某未返還其于2013年10月10日工程款30000元,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楊某某、張某某給付工程款30000元,并從起訴之日(2014年3月25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實,被告楊某某、張某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10月10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結算,被告楊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工程款30000元,并出具欠條,后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未能給付該欠款。該欠款發生在被告楊某某、張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現原告請求被告楊某某、張某某給付工程款30000元,并從起訴之日(2014年3月25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30000元,并從起訴之日(2014年3月25)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原告王某某預交275元,由被告楊某某、張某某負擔,剩余部分不再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康振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韓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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