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王某丙等與王某戊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4閱讀量:(1541)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內0802民初2891號
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甲),女,農民。
原告王某乙,女,退休職工。
原告王某丙,女,退休職工。
原告王某丁(又名王某英),女。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曉杰,內蒙古揚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戊,男,無職業。
上列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與被告王某戊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訴稱因被告王某戊拒絕執行(2012)巴國政字第450號公證書確認的遺產分割事項,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分割李某桂位于臨河區實驗農場科研巷**棟**號的房地產遺產一處,房產建筑面積71.18平米,占地面積601.68平米。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實,四原告及被告五人系親姊妹關系,其父母生前以其母親李某桂為所有權人于2001年依法登記取得土地一宗[地號:國用(2001)字第90101****號,面積601.68平米,地上房產一套,產權證號(臨證字123****號,面積71.18平米)]。2012年5月4日,上述財產所有權人李某桂依法設立公證遺囑,該遺囑明確載明,其所有的位于臨河區西環辦開發區臨河農場的房產及地產在其離世后由其五位子女平均繼承。李某桂去世后,原、被告在處理上述遺產時,被告稱登記在其母親名下的土地有一部分屬于其個人所有,經雙方協商未果,四原告遂訴至法院。本案訴爭房產系原、被告母親李某桂生前合法取得的財產,其在世時以公正的方式所形成的(2012)巴國證內字第450號公證遺囑合法有效,其去世后,其遺產的分配應按該公證遺囑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四原告主張按該遺囑分配李某桂遺產的請求,合理、合法,應予支持。被告抗辯登記在其母親李某桂名下的土地有部分歸其個人所有,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對位于臨河區西環辦開發區臨河農場的地宗號為國用(2001)字第901****號面積601.68平米土地(產權證號:臨房字第××號),面積71.18平米的房產,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及被告王某戊各享有20%的財產份額。
案件受理費11800元,退還原告5900元,由被告負擔5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昕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孫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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