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分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4閱讀量:(1393)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臨商初字第9號
原告楊某某,女,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劉連剛,內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分公司,地址臨河區建設南路**號。
負責人陳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楊某某訴請:要求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楊某某保險賠償金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爭議的事項為第四、五項,其他事項無爭議。
一、被保險人投保情況:2014年9月10日,原告楊某某在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投保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限額100000元)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4年9月11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10日二十四時止。
二、損害事實的發生經過:2014年10月17日13時00分許,張會長駕駛蒙08A****號東方紅牌大中型拖拉機,沿臨河區西苑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新華街路口時,在躲避車輛時致車輛傾斜貨物掉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的責任劃分:張會長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四、保險標的損失金額: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金額100000元,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辯稱按照每次事故損失金額的10%或1000元進行免賠,兩者取低。
五、保險人向投保人賠償情況:原告楊某某申請理賠,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以原告楊某某在事故發生時承運貨物使用的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事故發生風險,且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為由拒賠。
判決結果
原告楊某某的車輛在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投保公路貨物運輸定額險等險種,該車發生事故造成投保車輛上的保險貨物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在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楊某某的投保車輛所運輸的貨物遭受損失,原告楊某某報案,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出險后,未對所運輸的貨物進行定損,原告楊某某與該貨物所屬單位達成賠償協議,并將所受損失全部予以賠償。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應當向原告楊某某予以理賠。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辯稱按照每次事故損失金額的10%或1000元進行免賠的理由,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告某某財險巴彥淖爾市分公司對該條款未作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發生效力。綜上,對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分公司于本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在公路貨物運輸定額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市分公司負擔1150元,其余1150元退還原告楊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徐海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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