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甲等與某某縣政府房屋征收通告案一審行政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2347)
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4)東行初字第10號
原告陳甲、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
原告陳丙,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
原告馬某龍,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
原告陳有乙,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
原告陳丁,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張波,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海省某某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某縣政府)。
法定代表人沙某林,系該縣縣長。
委托代理人韓某皖,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潘明德,青海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甲、馬某龍、陳有乙、陳丙、陳丁因不服某某縣政府房屋征收通告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6月17號受理后,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波、王奇兵、被告民和縣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韓某皖、潘明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青海省民和縣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了《關于在川垣新區修建縣人民醫院房屋征收的通告》,該通告認定在川垣新區修建民和縣人民醫院的需要,縣政府決定對項目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1、征收范圍:川垣新區川垣北路以北、川垣二路以西、居住區環路西段以東、居住區環路北段以南約42畝土地(具體以規劃紅線圖為準);2、征收補償按《民和縣川垣新區公共基礎設施及舊城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方案》執行;3、原告陳甲等五人的房屋在通告范圍內。原告陳甲等五人對該《通告》不服,訴至法院。
被告民和縣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1、民政(2013)79號民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在川垣新區修建民和縣人民醫院的批復》,證明在該路段修建縣人民醫院新院。2、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民和縣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證明修建縣人民醫院的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并轉為建設用地。3、民和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證明對新建民和縣人民醫院新建項目的征收范圍、補償方案和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等決定。4、民和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證明川垣新區修建民和縣人民醫院搬遷安置方案的公告。5、民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民和縣人民醫院整體搬遷新建項目搬遷安置方案的通知,證明該方案的安置對象、安置地塊、安置標準等情況。6、民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在川垣新區修建縣醫院房屋征收的通告》,證明征收范圍及拆遷安置方案和時間。
原告陳甲等5人訴稱:原告是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川口鎮紅衛村七社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原告經過政府信息公開于2013年6月21日獲知民和縣人民政府2013年5月21日作出《關于在川垣新區修建縣人民醫院房屋征收的通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認為被告作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在程序上及實體上均違法,并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就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向海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卻被錯誤的維持,現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的通告行為違法,并依法予以撤銷。
原告為其主張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陳有乙、馬某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關于陳甲的川口鎮紅衛村委會證明、關于陳有乙的川口鎮紅衛村委會和川口派出所證明。該組證據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原告在川口鎮紅衛村七社擁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同時證明原告的房屋和土地在被告征收土地范圍內。2、關于在川垣新區修建縣人民醫院房屋征收的通告。該組證據證明原告獲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通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同時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3、《行政復議決定書》(東政復決字(2014)第4號)該證據證明原告就被告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情況及在法定期限內起訴。4、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青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證明該《通告》是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且是針對原告房屋搬遷所發。
被告民和縣人民政府辯稱:我縣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關于在川垣新區修建縣人民醫院房屋征收的通告》,縣政府發出通告的目的在于告知行政相對人該土地上的房屋即將會征收,用于修建縣人民醫院,在該征收區域內被征收人不得再行修建或耕種,以免出現搶耕、搶種、搶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更大的損失。通告的內容并未實際上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害,如原告認為政府征收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那也是其他土地征收與補償環節,如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因此,行政相對人也只能對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進行復議或訴訟。被告認為自己發出來的《通告》并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審查后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以下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提供的證據:1、身份證;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3、通告;4、行政復議決定書;5、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被告提供的證據:1、民政(2013)79號民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在川垣新區修建民和縣人民醫院的批復》;2、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民和縣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3、民和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4、民和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5、民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民和縣人民醫院整體搬遷新建項目搬遷安置方案的通知;6、民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在川垣新區修建縣醫院房屋征收的通告》。
對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本院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被告民和縣人民政府依據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將位于川垣新區川垣北路以北、川垣二路以西、居住區環路西段以東、居住區環路北段以南約42畝的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于2013年5月21日發布了民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在川垣新區修建縣人民醫院房屋征收的通告》,原告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得知被告民和縣人民政府的《通告》,該《通告》的征收范圍包括五原告的房屋,五原告對該《通告》不服,于2013年6月22日向青海省海東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認為該《通告》認定事實清楚,維持了該《通告》。原告陳甲等五人認為該通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諸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民和縣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告》是否違法。經查,被告民和縣人民政府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民和縣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對民和縣川口鎮紅衛村等村莊5.0022公頃集體農用地征為國有并轉為建設用地,在所征收的范圍內修建縣人民醫院,在該征收區域內被征收人不得再行修建或耕種,《通告》的內容并未實際給原告等人造成任何損害,也沒有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通告》中涉及的項目屬于公益事業,且在征地和劃撥國有土地過程中程序合法,《通告》內容并無不當。原告陳甲等五人提出該《通告》違法、并予以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民和縣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關于在川垣新區修建人民醫院房屋征收的通告》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辛青云
審 判 員 李秀春
代理審判員 馬玉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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