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093)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太刑初字第00011號
公訴機關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凌海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為遼寧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士富、閆許輝,遼寧融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以錦太檢刑訴(20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放、王遷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楊士富、閆許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19時5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遼GBM***號轎車沿錦大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錦朝高速口西50米處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某某駕駛的遼GU9***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王某某及遼GU9***號貨車乘車人王某、宋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經檢測,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5.84mg/100ml。屬醉酒駕駛。訴訟過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害人王某某、王某、宋某某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三被害人均以賠償問題已調解解決完畢為由,放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富、周某英等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鑒定檢驗報告、經濟賠償調解協議書、戶籍證明、案件來源等相關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明,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并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周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全額繳納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郭永剛
代理審判員 張 楠
代理審判員 張 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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