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162)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烏民初字第382號
原告孫某某,女,19**年**月**日生人,漢族,無職業,現住烏蘭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楊曄,內蒙古圣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男,19**年**月**日生人,蒙古族,科右前旗國土資源局職工,現住烏蘭浩特市。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楊曄、被告田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起訴稱,2014年7月4日,被告從我處借款20000.00元、同年11月6日借款1000.00元、11月27日又借款1000.00元,共計22000.00元,并均出具欠條,口頭約定,一個月內還款,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欠款,并欠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田某某答辯稱,同意給付本金,但暫無力償還,另外,當時雙方未約定利息,不給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4年7月4日,被告從原告處借款20000.00元,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年11月27向原告再借款1000.00元,并均出具欠條,該款經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訴至本院。
在庭審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三枚欠條,被告未提出異議,以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因借貸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據為證,被告應積極償還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維護;原告要求被告按月2分支付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某給付原告孫某某借款22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上款之日止。
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訴于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 判 員 王 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楊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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