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楊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517)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商民初字第821號
原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區**里*號*室,身份證號350625********。
委托代理人孫春暉,系河南法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全權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生,漢族,住河南**縣*鎮*莊,身份證號4127237*******。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春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7萬元,經多次追要未果,故要求被告償還借款7萬元及約定利息。
被告楊某某未進行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借條二份,用以證明原告的主張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關證據材料。
本院對上述證據材料綜合分析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條二份,內容客觀、真實,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使用。
依據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7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簽名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本人向黃某某借款伍萬元整人民幣,每月利息伍仟元整。每月利息于當月二十五日前付清。借款期滿伍日內,保證本金連同利息付完”。2008年1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萬元,并簽名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茲向黃某某借款貳萬元整,利息每月貳仟元整,于每月底前付清,借款期限屆滿時,本金及利息全部結清”。后經原告追要未果。
本院認為,被告簽名向原告出具借條二份,先后向原告借款7萬元,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應對該借款及合法部分的利息予以償還。因該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已超出此限度,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償還原告黃某某借款7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清償完畢為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5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幸福
審 判 員 曾照平
人民陪審員 許余糧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程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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