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嚴某、萬某非法拘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6閱讀量:(340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448號
公訴機關恩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某,農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9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辯護人任焯煊,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萬某,農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9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諶章余,湖北圖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恩施市人民檢察院以恩市檢刑訴(2014)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萬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恩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及其辯護人任焯煊、被告人萬某及其辯護人諶章余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嚴某因妻子張某與被害人陳某乙間存在經濟糾紛,遂邀約被告人萬某幫忙到恩施找陳某乙催要欠款。2014年9月1日,萬某邀約程某、袁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恩施,于當日15時許在恩施市土司城和先行到恩施的嚴某匯合。后嚴某等人商議,由嚴某帶程某、袁某等人在陳某乙住處守候,守到陳某乙后,如不還錢就將其帶到潛江去,萬某在半灣酒店等候消息。同年9月2日23時許,被告人嚴某等人持械將陳某乙抓住并駕車帶往潛江市進行控制。被告人萬某得知嚴某等人將陳某乙帶往潛江的消息后,即安排他人在潛江接應。同年9月3日凌晨,萬某在恩施被警方抓獲。當晚22時許,嚴某等人在得知萬某已被警方抓獲的情況下,主動將陳某乙放回。張某與陳某乙及其家人商談欠款歸還事宜未果。期間,陳某乙被嚴某、萬某等人非法拘禁二十多個小時,并遭到恐嚇、毆打。經鑒定,被害人陳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4年9月4日4時許,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民警到潛江嚴某的居住地抓捕嚴某時,嚴某得知情況后主動向警察表明身份,稱自己就是警察要找的人。遂被民警帶走。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萬某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證人陳某甲、朱某、王某、向某、張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州鴻翔司鑒(2014)法醫臨床鑒字第78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借條、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嚴某的辯護人提出嚴某是為愛人索取合法債務,系事出有因,非法拘禁未超過24小時,嚴某未毆打被害人,又主動將其放回家,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同時嚴某具有自首情節,其準備到恩施自首時,發現門口有幾個人,于是主動下樓開門,問是不是恩施的警察,并隨同到恩施,屬自首。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綜上,被告人嚴某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萬某的辯護人提出萬某是根據嚴某的指令邀約他人收取合法債務的,未直接參與毆打、恐嚇,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未造成嚴重后果,萬某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綜上,建議對萬某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為索回債務,邀約被告人萬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家中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主動對公安民警說明自己就是他們要找的人,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自首的相關法律規定,對自首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本案系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且被告人嚴某具有自首情節,萬某自愿認罪,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故本院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的辯護人稱本案事出有因,嚴某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萬某的辯護人稱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經查,參與非法拘禁的程某、袁某等人系萬某邀約,且共同參與預謀,得知嚴某等人已將被害人陳某乙帶往潛江后,又找人接應,在共同犯罪中,其與嚴某均起主要作用。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稱本案系收取債務而引起,萬某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但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李紅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馬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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