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郭燕離婚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388)
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前民初字第286號
原告孫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趙慧,前郭縣松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慧、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名子女,長女孫某甲(2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2072120020******)、長子孫某乙(2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2072120070******)。2011年10月,被告離家出走,不明原因,不知下落,被告對家庭生活不盡妻子、母親義務,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現訴請判令原、被告離婚,長女孫某甲、長子孫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二子女撫養費每月400元,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被告郭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感情沒有破裂。2011年10月被告并非離家出走,而是與原告商量后外出打工,期間經常給家里打電話,在外打工四處無固定地點,曾于哈爾濱、新疆等地工作,因沒有賺到錢才未回家。現在農村外出務工現象普遍,不能認為出去打工就是離家出走。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郭某某于2001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名子女,長女孫某甲(2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20721200204******)、長子孫某乙(2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2072120070*******)。被告于2011年10月離家。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及原告孫某某提交的結婚證、常駐人口登記卡及前郭縣王府站鎮三棵樹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為證。
本院認為,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但反對草率離婚。本案原告以被告于2011年離家出走、對家庭不盡義務為由起訴離婚,被告辯稱其系外出務工,并且原告對此知情,被告并非對家庭不盡義務離家出走,對此原告未能進一步提交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鑒于原、被告結婚多年并育有兩名子女,雙方雖分居時間較長,但分居原因不明,雙方夫妻感情不宜認定為破裂。雙方當事人應當珍惜彼此感情,和睦相處,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范煒旭
審 判 員 肖 坤
代理審判員 魏明遠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海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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