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某原職業技術學院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780)
吉林省某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寧民初字第1272號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萍,吉林信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原職業技術學院。
委托代理人鞠某某。
委托代理人包福臣,吉林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某原職業技術學院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萍,被告委托代理人鞠某某、包福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原告自2009年9月被聘任為某原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入職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教學任務,在被告處工作4年6個月,被告始終不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自入職后,每年只開10個月工資,原告雖然為聘用人員,但是與被告單位在職教師承擔工作完全一致,但卻沒有享受同工同酬待遇,雙方因此及交付養老保險等問題發生糾紛,故原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不簽訂勞動合同期間11個月的雙倍工資,違反勞動法規定拖欠原告的9個月工資,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750元。但仲裁裁決僅保護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7875元,未保護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保護原告的訴求。
被告某原職業技術學院辯稱,我單位與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解除勞動關系,原告申請仲裁裁決的時間是2015年3月9日,原告的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原告主張支付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9250元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應支持。原告請求支付拖欠9個月的工資,因雙方有口頭約定在學校的寒暑假期間不給原告工資,所以原告的此項請求不能成立。2014年因原被告雙方就工資待遇發生爭議,原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的情形,故原告的這項補償金請求也超過了時效。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原告到被告單位工作,從事汽車電器實訓教師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屬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工作期間,原告每月工資為1750元,學校上課期間原告與其他在編教師一樣安排課時工作,被告在授課期間給原告開資,學校放假期間不給原告開資,每年給原告開10個月工資。2013年年底,原被告因工資待遇等問題發生糾紛,2014年3月被告學校開學時,原告沒有再回被告處上班,雙方正式解除勞動關系。2015年1月原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不簽訂勞動合同期間11個月的雙倍工資19250元,違反勞動法規定拖欠原告的9個月工資,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750元。2015年4月3日某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松勞人仲字第069號仲裁裁決書,結論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875元;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單位支付的雙倍工資,因已超過仲裁時效,故不予保護。三、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的拖欠工資,因證據不足,本委不予保護。”原告對仲裁裁決結論不服,故起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于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據此項規定,被告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超過一年,就不再向原告支付兩倍工資。原告在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建立后滿一年期間,沒有依法主張權利,故原告申請給付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兩倍工資的請求本院不予保護。原告系被告單位聘用的實訓教師,雙方間聘用關系持續四年之久,屬于長期穩定的聘用關系,雙方間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因原告要求被告為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等問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原告共計工作四年零六個月,應得補償金7875元(1750元×4.5個月=7875元,1750元未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4.5個月為經濟補償金支付月數)。《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被告聘用原告未簽訂書面合同,每年按照10個月給付原告工資沒有書面約定,雙方無明確約定即應參照同工同酬的標準給付原告工資,即每年工資應為12個月,被告應支付原告拖欠工資15750元(1750元×9個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某原職業技術學院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二、被告某原職業技術學院給付原告徐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875元,拖欠工資15750元。
三、駁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某原職業技術學院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某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姚春媛
人民陪審員 王桂芹
人民陪審員 鄂文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牛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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