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周某某、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279)
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文民初字第6號
原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洋筠吳*號,公民身份號碼:35060019791225****。
委托代理人鄭慶祥,福建衡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被告黃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林長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吳某某委托代理人鄭慶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黃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2012年12月22日,被告周某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口頭約定為12個月,并以一部轎車做抵押。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周某某至今未予還款。因該債務系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歸還借款3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還款日止的利息。原告吳某某向法庭提供借據一張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被告周某某、黃某某未提供答辯狀,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亦未提交證據。
被告周某某、黃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根據原告陳述和舉證,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2年12月22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被告周某某以粵B×××××號本田轎車作為抵押,并出具借據一張交原告吳某某收執。同日,被告周某某將粵B×××××號本田轎車及該車行駛證交由原告吳某某保管。
另查明,被告周某某與被告黃某某于2006年6月16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被告周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吳某某主張被告周某某支付尚欠的借款3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吳某某主張被告周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系夫妻關系,且被告周某某所欠債務系發生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黃某某對被告周某某所欠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被告周某某、黃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原告吳某某借款3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某某、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長江
二0一五年元月十五日
書記員 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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