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35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閩0782刑初4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陽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F羈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吳積仁,福建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訴刑訴(2015)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19日、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林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蔡某某駕駛贛F×××××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武夷山市大王峰路由南往北行駛,經“老字號農家宴”路口路段,碰撞行人彭某某,造成被害人彭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蔡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經鑒定,被告人蔡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蔡某某駕駛贛F×××××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武夷山市大王峰路由南往北行駛,經“老字號農家宴”路口路段,碰撞行人彭某某,造成被害人彭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蔡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經鑒定,被告人蔡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和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共計14.5萬元,并獲得諒解。
在訴訟過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根據審前調查的結論,可以對被告人蔡某某適用社區矯正。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信息、抓獲經過、駕駛證復印件、《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證人吳某某、黃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視頻監控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蔡某某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武夷山市司法局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蔡某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是過失犯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被告人蔡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楊丹宏
人民陪審員 徐像才
人民陪審員 林永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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