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訴王某某、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343)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延民初字第589號
原告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蔡建新,福建武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林某與被告王某某、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林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一份,裁定:在價值人民幣97萬元范圍內查封被告王某某、蔣某某的財產。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志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建新,被告王某某、被告蔣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某訴稱,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4日、2011年4月15日、2011年9月6日因經營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叁拾萬元、壹拾貳萬元、叁拾肆萬元,三次共借款柒拾陸萬元整。并寫有借條,未約定借款期限,約定按借款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被告從2013年12月起便停止支付利息,經告多次催討,被告未能還款,后被告王某某、蔣某某于2014年6月6日重新出具了借條,并將7個月的未付利息按壹拾萬整進行確認并入借條本金,借條約定借款展限三個月,按月2%付息,并約定到期不能還款按月支付5000元違約金,并由蔣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借條出具后,被告卻未能如約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現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76萬元和利息204373元(從2014年6月6日之前確認的10萬元利息和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12月29日止利息,按月利息2%),以及從2014年12月3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息(按月利息2%);2、被告承擔2014年9月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違約金(按每月5000元計算);3、被告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和差旅費28000元;4、判令被告蔣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某、蔣某某共同辯稱,10萬元還是屬于利息的話其他事實無異議,違約金偏高。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三次共計向原告借款76萬元。約定月利率2%。后被告王某某、蔣某某于2014年6月6日重新出具了借條,并結算之前7個月的未付利息為10萬元,并由蔣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雙方在借條中約定被告需承擔原告支付的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原告為本次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26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銀行轉帳憑證、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代理費發票各一份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蔣某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對借貸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未按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故對于原告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6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利息的支付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人民幣26000元,由于在原、被告簽訂的借條中有此約定,且原告為此實際支付律師費人民幣260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蔣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蔣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由于本案借款已按月利率2%計息,原告又主張被告支付違約金,超出法律限制性規定,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差旅費2000元的主張,由于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正式發票證明已實際支付該筆費用,故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林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76萬元及利息10萬元,并繼續從2014年6月6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林某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26000元。
三、被告蔣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被告王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蔣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追償。
四、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王某某、蔣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前述判項確定的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862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蔣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志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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