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周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1閱讀量:(1612)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392號
原告孫某某,男,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劉濤,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女,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黎耿,上海川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周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5年6月在徐匯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在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位于龍吳路***弄***號***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歸孫某某所有,與周某無關,雙方沒有共同債務,但被告遲遲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現要求系爭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辯稱,由于原告多次毆打被告,被告才同意離婚,在協議離婚之前,原、被告及各自的父母共計六人在系爭房屋內口頭約定,在原告將房屋裝修款及購車款共計28萬元歸還被告后,被告去除產證上的名字。故現要求在原告歸還被告28萬元錢款后,被告配合過戶,否則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5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在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系爭房屋歸原告所有,與被告無關,雙方沒有共同債務。
庭審中周某強調系爭房屋歸孫某某所有的前提是孫某某歸還周某的28萬元錢款,孫某某對此予以否認。周某的父親出庭陳述:原、被告之前就發生矛盾。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系爭房屋內,原、被告及雙方的父母共計六人在場,證人提出好離好散,只要把28萬元錢款歸還,系爭房屋也就不要了,當時孫某某的父親表示同意,但提出暫時拿不出該筆錢款,證人認為反正周某的名字在產證上,等錢拿到后再去除名字。周某的母親到庭陳述:2015年6月20日在系爭房屋內,原、被告及各自的父母共六人談及原、被告離婚的事情,孫某某的父母當時答應歸還28萬元,但具體給付方式和時間沒有談好,也沒有書面的協議,沒有談到先付錢再去除產證上的名字。
訴訟中孫某某的父親來院陳述:2015年6月20日在系爭房屋內與周某及其父母談及離婚的事情,周某的父親談到28萬元錢款,當時本人沒有答應。孫某某的母親來院陳述:談判的時候本人不在場,對于談判的內容和結果不清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離婚協議書等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系爭房屋歸孫某某所有是否存在孫某某給付周某28萬元錢款的前提條件對此本院認為,首先周某父母的陳述也不一致,不能證明以28萬元給付為前提條件,而孫某某的父母的陳述則表明根本不存在給付周某28萬元錢款的事實,更談不上以錢款給付為前提條件,故周某主張的在孫某某給付28萬元后系爭房屋歸孫某某所有的抗辯,本院難以采信,據此孫某某根據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要求系爭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上海市龍吳路***弄***號***室房屋產權歸孫某某所有,周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孫某某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400元,由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龔 梅
人民陪審員 王雪華
人民陪審員 曹瑞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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