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1-11閱讀量:(1324)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6)粵01民終28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某,住廣州市海珠區。
委托代理人:賀洪偉,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先映,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德*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盧某某,公司職員。
上訴人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市德*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廣州市德*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上訴人黃某某在2016年1月31日之前向被上訴人廣州市德*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費4萬元。
二、上訴人黃某某如期履行完上述義務后,雙方針對本案的居間合同糾紛全部解決。
三、如果上訴人黃某某未能如期履行上述義務,則雙方同意按照一審判決執行。
四、一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被上訴人廣州市德*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775元,由上訴人黃某某負擔。
五、本調解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梁淑敏
審 判 員 陳珊彬
代理審判員 李 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 旦
鄺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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