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與錢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7閱讀量:(1335)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貴民一初字第00950號
原告:章某,女,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委托代理人:趙海濤,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甲,男,19**年*月生,漢族,住址。
原告章某與被告錢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文忠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中花、被告錢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章某訴稱:原、被告經同學介紹后于1998年上半年相識,××××年××月××日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錢某乙。由于原、被告雙方性格不和,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依法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錢某甲辯稱:原告所述我們相識、結婚過程屬實。原告訴稱我們夫妻感情一般不屬實,我們好的時候如膠似漆,不好的時候鬧得也很厲害,我們之間因為家庭瑣事有些分歧,我拼命工作,平時省吃儉用,一心為家里好,現在我兒子還在上學,對于是否離婚,我還沒想好。
經審理查明:章某與錢某甲于1998年上半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錢某乙。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瑣事發生過爭吵。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期間,雖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雙方加強交流與溝通,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能夠和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章某與被告錢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文忠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余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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