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嚴某與周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17閱讀量:(1355)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江筧民初字第30號
原告嚴某。
委托代理人石峰,浙江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甲。
原告嚴某訴被告周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夜盡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峰,被告周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嚴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周某乙。婚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有賭博惡習,且稍有不滿即出手傷人,原告無數(shù)次被打,家庭不睦。2004年原告又遭被告暴打,被告還直接用香煙燒傷原告。原告遂于2004年10月帶女兒在外租住至今。期間,原告向被告提出協(xié)議離婚,因被告不同意未果。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甲辯稱,雙方確實已分居多年,被告同意離婚,但原告所稱理由皆不屬實。
原告嚴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遞交的證據(jù)有:
1、婚姻登記申請書一份,擬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2、江干區(qū)危房修繕審批表一份,擬證明原被告共同建造房屋的事實;
3、夫妻造房協(xié)議一份,擬證明原被告共同建造房屋的事實;
4、女兒周某乙書面說明一份,擬證明原被告感情不和長期分居、被告對原告實施家暴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周某甲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沒有異議,本院對其予以確認;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房屋女兒周某乙、被告的父母均有份額,系家庭共同財產(chǎn),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即審批表中的房屋座落、翻建用地情況、平面圖及在冊人口為周某甲、嚴某、周某乙等;對證據(jù)3則認為協(xié)議上的名字是自己簽署的,但因系文盲,并不清楚協(xié)議的內(nèi)容,本院認為因房屋涉及家庭共有產(chǎn)宜另案析產(chǎn),故對該證據(jù)在本案中不作認定;對于證據(jù)4,認為感情不和及房租由女兒收取屬實,家暴不屬實,本院認為因周某乙未到庭,故僅對該證據(jù)中被告認可的部分事實予以認定。
被告周某甲未本院遞交證據(jù)。
根據(jù)本院確認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的事實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周某乙,現(xiàn)年21周歲。雙方婚后未妥善處理夫妻感情,經(jīng)常吵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xiàn)雙方已分居多年。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訟,被告表示同意。關于座落于杭州市筧橋鎮(zhèn)黎明村8組15號房屋,原被告一致認可系家庭共有財產(chǎn)。婚后共同債務有具欠被告姐姐周國芬人民幣40000元,雙方同意各承擔一半。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妥善處理夫妻感情,導致雙方矛盾激化。雙方分居多年,應認定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xiàn)被告亦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座落于杭州市筧橋鎮(zhèn)黎明村8組15號房屋,因系家庭共同財產(chǎn)涉及他人,故宜另案處理。婚后共同債務具欠被告姐姐周國芬人民幣40000元,雙方同意各半承擔,本院予以認可。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一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嚴某與被告周某甲離婚;
二、共同債務具欠被告姐姐周國芬人民幣40000元,原告嚴某與被告周某甲各半承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嚴某、被告周某甲各負擔人民幣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賬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夜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柳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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