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廣某與董定某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8閱讀量:(2003)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103民初3776號
原告:黃廣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怡珩,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董定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玲,河南文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黃廣某與被告董定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廣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怡珩,被告董定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玲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廣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董定某返還原告黃廣某居間費50萬元;2、被告董定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一份,約定被告董定某為原告黃廣某經營的武漢某某醫療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一五二醫院凈化工程的招標過程中提供居間服務,在前期投標活動中,由原告黃廣某預先支付被告董定某50萬元居間費用,作為其啟動資金,如項目無論任何原因未能中標,被告董定某應在15日內將此款退還給原告黃廣某。如某某公司能夠中標,傭金為中標工程款的10%,預支的50萬元居間費用包含在傭金內。合同簽訂后,原告黃廣某依約向被告董定某支付50萬元,后某某公司未中標,被告董定某應依約返還該居間費用。
被告董定某辯稱,原、被告居間合同關系成立,某某公司已就凈化工程中的醫療樓醫用氣體工程中標,該50萬元居間費應作為被告董定某的酬勞歸其所有,且該費用已多數被用于該項工程的招投標項目。綜上,被告董定某請求駁回原告黃廣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7月26日,原告黃廣某與被告董定某簽訂《合作協議》一份,該合同約定:被告董定某為原告黃廣某指定的某某公司在一五二醫院凈化工程招投標項目中提供居間服務。在前期投標活動中,先由原告黃廣某提供居間費50萬元,交由被告董定某作為前期工作的啟動資金,如該項目無論任何原因未能中標,被告董定某必須在15日內將此款退還黃廣某。如果被告董定某能按原告黃廣某要求中標,傭金為中標款的10%,該50萬元居間費包含在傭金內。同日,原告黃廣某向被告董定某支付50萬元。被告董定某收款后,向原告黃廣某出具《借據》一份,載明:“本人董定某今借黃廣某現金人民幣50萬元整,某某公司未中標,雙方約定的歸還日期(一五二醫院凈化工程開標結果頒布后的15日內還歸黃廣某)”此后,某某公司未就一五二醫院凈化工程中標。原告黃廣某要求被告董定某退還居間費未果,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以及被告董定某向原告黃廣某出具的《借據》的內容,雙方之間實質上屬于居間合同法律關系。涉案合同的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雙方合同約定原告黃廣某預付50萬元居間費用,如該項目無論任何原因未能中標,被告董定某應在15日內將此款退還原告黃廣某。合同簽訂后,原告黃廣某依約預付了居間費,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原告黃廣某主張醫療樓醫用氣體工程與凈化工程為兩個不同的工程,被告董定某未履行合同義務,而被告董定某認為醫療樓醫用氣體工程包含在凈化工程內,其已履行部分合同義務,有權收取部分居間費。因此,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董定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其收取的居間費應否全額退還。對此,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的工程名稱為凈化工程,該凈化工程招標公告中載明工程內容為:綜合醫療樓的潔凈手術室、ICU、產房、眼科手術室及中信供應室凈化工程。而被告董定某提供的《綜合醫療樓醫用氣體工程施工合同》及原告黃廣某提供的醫療樓醫用氣體工程招標公告均載明工程內容為:綜合醫療樓醫用氣體系統設備(包括中信供氧、中心吸引、壓縮空氣系統、病房呼叫系統設備、設備帶)。可見,上述氣體工程與凈化工程包含的范圍明顯不同,應屬于兩項獨立的工程。故被告董定某上述事實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被告董定某未履行涉案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黃廣某要求被告董定某返還居間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定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黃廣某居間費5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4400元、保全費3020元,合計7420元由被告董定某負擔(此款原告黃廣某已預付本院,被告董定某應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黃廣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軍華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袁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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