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桂某與周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1347)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02654號
原告:桂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委托代理人:唐開發,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甲,男,19**年*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原告桂某與被告周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曹鋒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桂某及委托代理人唐開發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桂某訴稱:××××年××月,原、被告登記結婚,2001年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楹?,被告性格暴躁,雙方難以溝通交流,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1年11月2日晚,被告酒后無故對婚生子周某乙進行毆打,致周某乙頭部嚴重受傷。此事發生后,原告即帶周某乙離開被告。2014年2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F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隨原告生活,被告給付撫養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周某甲未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識、戀愛,××××年××月××日在原貴池市晏塘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曾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1年11月2日,被告酒后無故對婚生子周某乙進行毆打,致周某乙頭部嚴重受傷后,原告便帶婚生子周某乙離家出走至今未歸。2014年2月17日,原告曾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同年5月5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2015年1月12日,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庭審中,原告表示放棄要求被告給付婚生子撫養費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2014)貴民一初字02651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應加強溝通、相互包容化解彼此矛盾。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導致夫妻關系得不到改善?,F原告堅持要求離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因婚生子周某乙一直在原告處生活,從不改變子女現有生活環境及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婚生子周某乙隨原告生活為宜。原告表示放棄要求被告給付子女撫養費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周某甲未到庭應訴答辯,應視為放棄對原告主張抗辯,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桂某與周某甲離婚。
二、婚生子周某乙隨桂某生活,由桂某撫養負擔。
案件訴訟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桂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 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朱麗娟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