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1622)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702民初2162號
原告:池州市貴池某某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池州市貴池區,現住池州市站前區。
被告:章某,女, 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池州市站前區。
原告池州市貴池某某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劉某某、章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章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2012年貴池區政府為了扶持當地小微企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實施小額貼息貸款政策,經審查被告劉某某符合條件。劉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與貸款行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秋浦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借款5萬元,期限兩年,同時被告劉某某與原告簽訂《委托保證合同》,原告與秋浦支行簽訂《保證合同》,上述合同約定原告受委托為被告劉某某的上述借款向秋浦支行提供保證擔保責任。應原告要求,被告章某向原告出具保證人承諾書,并在保證擔保審核表中簽字承諾與劉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上述相關手續辦結后,被告劉某某取得借款5萬元。但該筆借款屆滿后被告劉某某未能歸還,致使秋浦支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于2015年1月20日從原告賬戶扣劃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65.21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已經代償資金50165.21元,并承擔該代償資金的占用損失(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5年1月20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用損失3000元;3、被告章某對上述第一項款項與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某、章某未到庭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章某作為保證人向某某公司出具《保證人承諾書》,自愿為劉某某小額貸款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擔保,若到期貸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本人無條件同意按月從個人工資賬戶中扣款還貸,直至清償本息為。2012年12月17日,劉某某(借款人)與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秋浦支行(貸款人)簽訂《個人借貸合同》,約定由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秋浦支行向劉某某提供貸款5萬元,雙方在合同中對貸款用途及期限、貸款利率和利息計收、貸款的提取、發放和支付、貸款的費用、貸款的擔保、違約責任等均進行了約定。2012年12月17日,劉某某(乙方、委托人)與某某公司(甲方、受托人)簽訂了《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的貸款提供保證擔保,雙方在合同中對保證范圍、保證方式、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反擔保、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均予以明確約定,關于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為“甲方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后,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甲方代償后的資金占用損失(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以及甲方的其他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同日,某某公司(保證人)與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秋浦支行(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為劉某某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征收、征收補償費用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上述《保證人承諾書》、《個人借貸合同》、《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簽訂后,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按約向劉某某發放了貸款5萬元。貸款到期后,劉某某未能及時還清貸款。2015年1月20日,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秋浦支行扣劃了某某公司賬戶50165.21元,以代償劉某某在其行的50000元貸款本金及165.21元逾期利息。因劉某某、章某未將上述代償款項歸還某某公司,以致成訟。
以上事實,有某某公司當庭陳述及其提供的劉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審批表、《個人借貸合同》、《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保證擔保審核表、保證人承諾書及章某身份證復印件、函、收回貸款憑證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某某公司與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秋浦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劉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章某向某某公司出具的《保證人承諾書》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上述合同均依法成立并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因劉某某作為案涉合同的借款人,未能如期歸還借款,某某公司作為劉某某該筆借款保證人代償了貸款人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秋浦支行的貸款本息50165.21萬元。某某公司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劉某某進行追償。現某某公司要求劉某某償還其代償款50165.21萬元并承擔代償資金占用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章某向某某公司出具保證函,保證對劉某某所欠5萬元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某某公司要求章某對劉某某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劉某某、章某未到庭應訴答辯,放棄了對某某公司訴訟主張和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池州市貴池某某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代償款50165.21元及代償款占用損失(以50165.21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章某對被告劉某某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章某承擔上述付款義務后有權向被告劉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池州市貴池某某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4元,由被告劉某某、章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俊
人民陪審員 唐臘花
人民陪審員 徐金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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