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彭某某與何某某、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1610)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貴民一初字第00748號
原告:彭某某,女,19**年*月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19**年*月生,漢族。
被告:段某某,女,19**年*月生,漢族。
原告彭某某與被告何某某、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旵明、被告何某某、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彭某某訴稱:2012年3月5日兩被告因經營資金周轉困難從原告處借款5萬元,并承諾以貴池三中彩票店經營權作抵押。2012年8月26日、2012年10月13日被告又分別向原告借款5萬元和20萬元,其中借款20萬元時承諾以貴池區池陽路永勝巷*號房產作抵押,且該借款被告已于2012年11月13日歸還10萬元。2014年1月29日、2014年4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萬元和5.8萬元。上述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條為據。現被告除已償還10萬元借款外,剩余借款28.8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一直未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貴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共同歸還借款28.8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
何某某辯稱:前面幾筆借款是事實,還款也是事實,借款約定的利息是月息5分,其中20萬元借款中有10萬元約定的是月息6分,利息我還到2013年10月份,后面的利息因沒有錢就沒有還了,我之前因開彩票店虧損了,多方向親戚借錢還給原告,但是后來能借的都借了,資金鏈也斷掉了,自己的房子也抵押出去了,因為后面的利息沒錢還,原告便讓我打了兩張欠條給他。后面兩筆借條是利息款,原告沒有拿現金給我,不是借款。我向原告借款,約定的利息太高。
段某某辯稱: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我借的錢我會努力還的,我只知道第一筆借的5萬元,其余都是我老公在外面做的主,我是他老婆,也只能跟著承認,努力還款。前面的借款我都承認,后面兩筆借款我不承認,這兩筆是利息款,不是借款。
經審理查明:彭某某與何某某是老鄉關系,何某某與段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3月5日、2012年8月26日,何某某、段某某出具借條向彭某某借款5萬元、5萬元;2012年10月13日,何某某出具借條向彭某某借款20萬元,2013年11月13日歸還了10萬元;2014年1月29日、2014年4月23日,何某某、段某某出具借條向彭某某借款5.8萬元、3萬元。
本案訴訟期間,根據彭某某的申請,本院對登記在何某某名下座落于池州市貴池區九華路十米通道內貴房字第××號房產采取了保全措施。
上述事實,有借條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雖未約定歸還時間,亦應當及時歸還。現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應當共同向原告承擔歸還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后兩筆借款系利息轉化而來,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何某某、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彭某某借款28.8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20元、訴訟保全費2020元,合計7640元,由何某某、段翠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文忠
人民陪審員 汪小玲
人民陪審員 方紅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余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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