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畢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1530)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蘭民初字第01697號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慶華,蘭考縣城關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畢某,又名畢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光利,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畢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慶華,被告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光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的丈夫代某某是朋友關系,2014年6月15日被告的丈夫以購房時借款需還為由,借原告現金35萬元,雙方約定一個月還清,到一個月時原告找代某某催要借款,代讓我再等一段時間,2014年9月8日代某某因病去世,等他的喪事辦完后,原告找被告要其丈夫的借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借款,為此,特具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欠款及利息。
被告畢某某辯稱,對債務金額無異議,但是在被告丈夫死之前,已歸還其欠款25萬元,原告的此行為是欺詐性質,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被告畢某某的丈夫代某某(已死亡)借原告劉某某現金3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內容為:“借到條,今借到劉某某現金參拾伍萬元整,(¥350000.00元),期限壹個月。代某某,2014年6月15日”。2014年7月15日代某某通過銀行轉帳償還劉某某現款25萬元,下余10萬元未清償。2014年9月9日原告代某某因病死亡,原告在其死亡后,找被告追要該欠款,至今未還。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借條、被告提交的銀行轉帳憑條、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之夫代某某借原告的款未還,是原、被告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因代某某已去世,其所欠債務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清償,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借款10萬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保全費227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3375元,由被告畢某某承擔21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郭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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