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天津某某有限公司與陳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3閱讀量:(1410)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津0112民初886號
原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鎮體育場北路5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鳳娜,天津捍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呂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呂某某之妻),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鎮益華里*號樓*門*號,公民身份證號碼12011219651121***。
原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訴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及王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田洪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鳳娜,被告陳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并作為被告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呂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3月28日被告呂某某與原告訂立了借款合同及當票。合同約定被告呂某某向原告典當借款160萬元整,月綜合費率1.534%,月利率為0.466%,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6月25日止。被告呂某某以其對案外人天津某甲有限公司債權提供質押擔保,并與原告簽署了質押合同。被告陳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與原告簽署了保證書。原告如約向被告發放借款,而被告呂某某不能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先后申請了6次延期,并簽訂了6份續當憑證,借款期限最終延期至2014年6月20日,典當期間,被告呂某某結清了典當和續當期間的全部綜合費用及利息,但還款期限已過,被告呂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呈訴法院,請求:一、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二、以1600000元為基數,三被告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綜合費率和利率連帶償還原告2014年6月21日至借款實際給付完畢之日的綜合費率及利息。三、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辯稱,對原告訴請均不認可。其并沒有簽署過不可撤銷保證書,申請對該保證書簽字部分筆跡進行鑒定。
被告呂某某、王某某辯稱,對原告訴請借款本金及利息、利率認可。但原告提供合同形式不合法因沒有加蓋騎縫章。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借款合同、質押合同及當票各一份,證明原、被告典當借款關系,約定了綜合費用、利息計算方式等;
證據二,當金收據一份,證明原告依約向被告呂某某發放了借款;
證據三,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已對質押的應收賬款進行了登記;
證據四,不可撤銷保證書一份,證明被告陳某某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證據五,續當憑證六張,證明被告呂某某續當至2014年6月20日;
被告陳某某的質證意見:對于其簽署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不認可,要求對該保證書上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對其他證據真實性不發表意見,因為非其本人簽字。
被告呂某某、王某某的質證意見:借款事實認可,但單個合同不同頁數之間應該加蓋騎縫章,兩個合同系同一個借款事實,都應該加蓋騎縫章。
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他書面證據。
本院認證意見: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采信。對被告陳某某認為保證書非其本人簽字,但在庭前證據交換程序中,被告陳某某自認該保證書中系其本人簽字,現被告欲撤回自認且在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被告應提交足以反駁其自認的證據,促使法庭足以確信被告陳某某可以撤回自認并啟動鑒定程序,因此對于被告陳某某要求對其筆跡鑒定的口頭申請,本院不予采納。而且本院已向被告陳某某的筆跡鑒定申請充分釋明,要求其于開庭后七日內依法向本院提交書面的鑒定申請及對比檢材,而被告陳某某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應視為其放棄鑒定的權利。
依據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本院對證據的認定,本院查明如下事實:被告呂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3月28日被告呂某某與原告訂立了借款合同及當票。合同約定被告呂某某向原告典當借款160萬元整,月綜合費率1.534%,月利率為0.466%,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6月25日止。被告呂某某以其對案外人天津某甲有限公司債權提供質押擔保,并與原告簽署了質押合同。被告陳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與原告簽署了保證書。原告如約向被告發放借款,而被告呂某某不能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先后申請了6次延期,并簽訂了6份續當憑證,借款期限最終延期至2014年6月20日,典當期間,被告呂某某結清了典當和續當期間的全部綜合費用及利息,但還款期限已過,現原告以被告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為由,呈訟本院,提出如上訴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質押合同及保證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被告應按約定如期償還借款,現被告未按期償還借款,其行為顯屬違約,應依據雙方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歸還欠款及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呂某某與原告簽訂了質押合同并辦理了相應的應收賬款登記,可以證明被告呂某某以其享有案外人天津某甲有限公司的債權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承擔提供質押擔保。被告陳某某與原告簽訂了保證書,可以證明被告呂某某為被告陳某某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承擔提供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呂某某系夫妻關系,并對該借款事實知情且認可,應對該欠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對被告陳某某認為保證書非其本人簽字,但在庭前證據交換程序中,被告陳某某自認該保證書中系其本人簽字,現被告欲撤回自認且在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被告應提交足以反駁其自認的證據,促使本院確信被告陳某某可以撤回自認并啟動鑒定程序,且被告陳某某在本院充分釋明的情況下,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應視為其放棄鑒定的權利民,因此對于被告陳某某要求對其筆跡鑒定的口頭申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陳某某上述抗辯意見,本院亦不予采信。對于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計算,上述兩項合計費率為月2%,年費率為24%,未超出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某某及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
二、被告呂某某及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按照年費率24%,償還原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綜合費用。
三、被告陳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96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田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朱金富
速 錄 員 馬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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