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邢某某與被告戴一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3閱讀量:(1176)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一初字第1181號
原告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劉鳳娜,天津捍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戴一某,男。
原告邢某某與被告戴一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志鵬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鳳娜、被告戴一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4月14日登記結婚,2007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戴二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孩子出生后,原告發現被告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孩子不聞不問。雙方常因管教孩子和經濟問題發生爭吵,致使雙方沒有共同語言,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個人財產歸個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婚生子戴二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教育費、醫療費各承擔一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戴一某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還有感情,被告舍不得孩子,想讓孩子有個完整的家。
原告提交證據如下:
1、結婚證復印件1份。
2、撤訴筆錄1份。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意見。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4月14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戴二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雙方于2013年8月份分居至今。庭審中,原告堅決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夫妻間還有感情,其不同意離婚。雖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原、被告結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夫妻間有較深的感情基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偶有摩擦在所難免,發生矛盾后,雙方應互相體諒和理解,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雙方應對婚姻本著負責任的態度,不能草率處理。因此從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會穩定的角度,應以維持現狀、不準離婚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邢某某的訴訟請求,不準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志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永攀
速錄員 陳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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